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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6:27
网络消费维权途径包含要约的吊销问题、电子签章的问题、买卖依据的搜集问题、网络消费维权、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是否为当事者承当法令职责的问题。。
跟着年代的开展需求,网上买卖的呈现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现在我国已相继公布了《商用暗码办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办理规则》、《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办法》和《网上银职事务办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为我国网上买卖的开展供给了必定的法令保证和支撑。但紧随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标准和完善,施行网上买卖的条件现已逐渐老练且开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令支撑与其开展规划的距离还很大。我国现在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根本呈空白状况,职业间的监管关于网上买卖毫无力度且法令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令标准和有用的商场信誉系统极不完善,严重影响网上买卖的开展,法规的不健全成为亟需处理的问题。
榜首,要约的吊销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则:要约能够吊销,除法令规则不行吊销的景象外,但吊销告诉须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在网上买卖中,因网络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的宣布与抵达几乎是一起的,而且接受方的计算机往往具有主动审单的判别功用,能够及时作出许诺,所以要约方能够吊销要约的时机微乎其微。
第二,电子签章的问题。网络买卖合同(或称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揭露的网络环境里经过数据电文达到的非纸质的数字化的合同。电子合同能够经过电子商务网站达到,也能够经过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来达到。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合同仍首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有关法令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手签或组织的盖章。网上事务作为一项电子买卖,具有无纸化的特色,这使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买卖方式,此刻,作为合同树立标志的签章问题则遇到了应战。假使合同的树立还需签章,则使电子买卖的优势无法表现。
第三,买卖依据的搜集问题。我国法令没有明确规则数据电文依据的法令地位及其确认的具体要求。电子买卖的无纸化使得胶葛发作时,依据的搜集甚为困难。现在,学术界针对数据电文究竟归入何类依据有两种观念:一为视听资料;一为书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则,视听资料应与其它依据结合方能确认其依据力。所以,假如将电子依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其证明效能就将大打折扣。
第四,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是否为当事者承当法令职责的问题。买卖双方是根据对网络服务系统的充沛信赖才促成了买卖行为。一旦网络服务系统供给虚伪的买卖信息必定会给当事者形成不必要的丢失,应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则由网络服务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一起作为当事者也有责任帮忙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行使追偿权,这样也减少了不法分子的待机而动。
跟着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开展和诚信系统的树立,网上买卖将有着宽广远景,商场环境将逐渐改进。网上买卖也将有一片光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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