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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执行有什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9:05
行政诉讼实行的规则
在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中止实行?
在行政诉讼期间, 一般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实行。
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具 体行政行为的实行:
(一)被告以为需求中止实行的;
(二)原告请求中止实行,人民法院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实行会形成难以补偿 的丢失, 而且中止实行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中止实行的;
(三)法令、法规规则中止实行的。
在行政判定收效后,怎么实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则,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
假如不自觉实行,请求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请求实行的三种状况:
1、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回绝实行判定、判定的,行政机关能够向第一审人民法 院请求强制实行,或许依法强制实行。
2、行政机关回绝实行判定、判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能够采纳以下办法:
(一) 对应当偿还的罚款或许应当给付的赔偿金,告诉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 划拨;
(二) 在规则期限内不实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 元的罚款;
(三)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提出司法主张。承受司 法主张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状况造知人民法院;
(四) 拒不实行判定、判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 人员的刑事职责。
3、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详细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的,行 政机关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或许依法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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