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变动损益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4:34网友发问:
我公司2008年度依据会计制度规则核算的汇率变化均是收益。构成收益的原因是,我公司有很多的美元钱银性负债,包含美元告贷和美元预收款。在人民币增值的情况下,每月末对美元负债进行评价时,账面美元以人民币计价构成的金额与按人行发布的月末美元兑人民币的中心牌价核算的人民币之间的差额均是收益。按此核算方法,我公司对一切美元钱银性财物也进行了评价。全年累计下来,汇兑收益与汇兑丢失抵销后,仍是汇兑收益。请问该收益能调减企业所得税的应交税所得额吗?能够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的弥补告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则履行吗?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则,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财物、金融负债以及出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化不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在实践处置或结算时,处置获得的价款扣除其前史本钱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交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二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获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则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含企业财物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的确无法偿付的敷衍金钱、已作坏账丢失处理后又回收的应收金钱、债款重组收入、补助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三十九条规则,企业在钱银买卖中,以及交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钱银性财物、负债依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算为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丢失,除现已计入有关财物本钱以及与向一切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格外,准予扣除。
能够看出,财税[2007]80号与新法令的规则是不抵触的,也就是说,只要公允价值变化损益在实践处置或结算非钱银性财物时计入应交税所得额,而汇兑收益是要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纳税的。
上述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的一个弥补告诉,2007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适用。但对其在新法下的效能,在没有清晰之前,应该按财税[2007]80号与新法令的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