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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判缓刑能否当选村委会主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5:12
许多交通事故的发作都是违规违章驾驭形成的,例如超速驾驭、超载行进、醉驾酒驾等。假如因这酒驾醉驾形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受交通法规的处分还要承当刑事责任,那么醉驾被判缓刑能否中选村委会主任?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原告马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4年12月20日,马某地点村进行乡民委员会换届推举,马某参与竞选中选为村委会主任。2005年1月21日,被告夏庄镇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乡民委员会推举方法》第二十六条“乡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收效之日起,其乡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相应停止”之规则,在马某地点村粘贴布告,宣告马某的村委会主任职务相应停止。2005年2月,原告马某不服被告的布告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令解说
缓刑犯不能竞选并担任村委会主任,这是相关法令、法规的应有之义。可是,现在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规则并不清晰,乃至简单引起一些歧义,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了解:
(一)乡民在乡民委员会推举中的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归于乡村团体安排的成员权,而非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力
《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十二条规则:“年满十八周岁的乡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作、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产业情况、居住期限,都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可是,按照法令被掠夺政治权力的人在外。”该条规则在表述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推举法》第三条关于公民推举权与被推举权的规则根本共同,许多人由此以为乡民在村委会推举中的推举权与被推举权归于公民的政治权力,其实不然。宪法意义上的推举权和被推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推举或被推举为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力,它是公民的根本政治权力之一。乡民委员会是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乡民在村委会推举中的权力义务,来自于乡村团体安排的成员权。这是两种主体与客体、内容与性质均不相同的推举权与被推举权,所适用的法令、法规亦不相同。作为公民政治权力的推举权和被推举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推举法》予以调整标准,而乡民在村委会推举中的权力义务,则由《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及该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拟定的推举方法予以调整标准。因而,乡民在村委会推举中的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并非宪法意义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则中只要法令才干掠夺的“公民的政治权力”。
(二)缓刑犯不能竞选村委会成员,契合《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立法原意
《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二条规则了乡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乡民自我办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其功能是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停民间胶葛,帮忙保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乡民的定见、要求和提出主张;该法第十二条设定了推举权和被推举权的一般条件,即:“年满十八周岁的乡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工作、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产业情况、居住期限,都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可是,按照法令被掠夺政治权力的人在外”; 第二十三条规则了乡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准则:应当恪守宪法、法令、法规和国家的方针,就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为乡民服务。
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历,应根据上述法条进行归纳确定,既要契合“年满十八周岁、乡民、未被掠夺政治权力”等一般条件,更不能违反村委会“自我办理、自我教育、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功能要求和廉洁奉公的行为准则。明显,一个人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在对本身的根本办理教育问题没有解决、本身自在尚受限制的情况下,即使未被掠夺政治权力,也无法带领乡民依法自治,不该具有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历。除此之外,还有其它景象,尽管乡民契合推举权与被推举权的一般条件,也会因村委会功能作用的要求,在推举过程中应受到限制,如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近亲属间任职逃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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