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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产假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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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用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别离按下列状况履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安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间产前歇息十五天,产后歇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添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添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天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天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二十四条)契合本法令规则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用国家规则的产假外,添加晚育假三十天,其爱人享用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
假期间享用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第三十三条)契合《法令》规则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则的产假基础上,添加晚育假30天,其爱人享用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兼并接连运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运用。晚育假期间享用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薪酬,依照自己正常出勤应得的薪酬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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