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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造成毁损是否应当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6:57
【案情】
2015年5月29日,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议,责令唐某期限将其违章房子自行撤除。行政复议期间,在既未催告、布告,也未通知行政相对人参与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将违章房子强制撤除。后该行为被法院确以为违法。
【分析】
违法强制撤除违章建筑对建筑材料形成毁损是否应当补偿?一种定见以为,违章建筑自身不具有合法特点,执法机关依职权强拆没有危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不该当补偿。笔者以为,法定程序是行政法的重要准则,行政机关未经法定奉告程序,掠夺了相对人自行救助的权力,导致建筑材料丢失扩展的,应当予以补偿。
1.理清违法形状、违章建筑与建筑材料三者之间的联系。违章建筑强制撤除的意图在于促进相对人实行法令责任,消除违法状况,但其却不发生掠夺别人享有合法物权的法令作用。违章建筑自身是由具有必定价值的建筑材料构成,是违法状况的物化,违章建筑形状的违法性并不能扫除建筑材料的合法性,即违章建筑的违法状况并不阻碍相对人对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权
2.违法撤除掠夺了相对人的自行救助权。表面上看,违法撤除与合法撤除违章建筑的成果相同,但程序正义对标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含义严重,因而,对二者法令结果应当存在差异。在强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相对人不在规则的期限内予以撤除,应视为抛弃建筑材料的所有权,行政机关对建筑材料的毁损不该承当补偿职责;在违法撤除的情况下,建筑物违章状况不确认或尽管违章状况确认,但相对人可自行撤除以最大极限维护自己对建筑材料享有的物权价值,行政机关掠夺了相对人自行撤除权,则应给予恰当补偿。
3.补偿应限制在建筑材料或许削减的合理丢失规模内。行政机关的补偿应与其差错相适应,可是违章撤除形成丢失的根本原因却在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因而,补偿规模仅限于理论上可救助的规模,即相对人经过自行撤除能够削减的丢失。关于与建筑物融为一体、可分性不强的建筑材料,不管由谁撤除,均会导致该部分建筑材料的毁损,此类建筑材料不在补偿领域之内;关于虽依附于违章建筑但具有独立性、可分性的,且撤除后价值减损较小的建筑材料,如门窗等,若未尽到合理注含责任形成建筑材料价值丢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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