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3:37
【案情】
张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之后两人由于想要再置办一套新房,但又受房产调控方针的影响,房子置办费用大幅添加,为了下降购房本钱,所以,李先生便向张女士提出期望经过“假离婚”的方法来躲避国家房产调控方针,即两人先离婚再买房,房子买好之后两人再处理复婚手续。考虑到房子置办费用能够削减,张女士也便承受了李先生的主张,赞同与李先生先处理离婚手续,但为了给买好房后复婚供给一个保证,张女士与李先生签定了一份《忠实协议》,协议的内容如下:“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之后,两人离婚不离家,仍应彼此尊重,彼此帮助,保护对方,互负同居责任,待新房买好之后便去处理复婚登记手续,不然,违背责任的一方应向对方付出违约金一百万元……”。后在新房买好之后,李先生便与第三者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不乐意同张女士复婚。所以,张女士便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给付违约金一百万元。
【不合】
关于张女士与李先生签定的“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令效能的问题,存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女士与李先生签定的“忠实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两边当事人均应承受合同的束缚,故该协议归于合法有用,当事人应当遵循。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忠实协议”系两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可是该约好侵略了李先生的成婚自在权和人身自在权,应属无效条款。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所谓“忠实协议”,是指男女两边自愿拟定的有关男女两边遵循彼此忠实的责任,如有违背,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向无过错方付出违约金、赔偿金或许在产业处理上作出退让的协议。在当时社会转型期和婚恋观多元化的社会,“忠实协议”在婚姻家庭联系中现已日趋遍及。但关于“忠实协议”效能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较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由于“忠实协议”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联系,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但“忠实协议”从本质上又归于一种民事法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明实在;(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则,“忠实协议”是否具有用力应当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是否实在和是否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这三项要素。
由于张女士和李先生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忠实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故该协议是否具有法令效能取决于其是否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制止损坏婚姻自在,制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相等的婚姻制度。”以及该法第五条:“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许第三者加以干与。”之规则,婚姻自在是由我国宪法、法令清晰赋予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侵略。婚姻自在的应有之义既包含当事人具有成婚的自在,也包含当事人具有离婚的自在。其间成婚自在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成婚姻联系的自在,当事人是否成婚,与谁成婚都是其自己的根本权利,任何人无权干与,由于法令答应当事人关于产业联系进行约好,可是并不答应当事人经过签定合同设定人身联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法定的,不能经过合同来进行调整。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签定的“忠实协议”限制了李先生有必要与张女士复婚,并且限制了李先生与张女士复婚的时刻,侵略了李先生的成婚自在,并且该协议又约好在两边当事人的婚姻联系现已免除的情况下李先生有必要与张女士同居,该约好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略”之规则,侵略了宪法赋予李先生的基自己身自在。故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忠实协议”不具有法令效能。
张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之后两人由于想要再置办一套新房,但又受房产调控方针的影响,房子置办费用大幅添加,为了下降购房本钱,所以,李先生便向张女士提出期望经过“假离婚”的方法来躲避国家房产调控方针,即两人先离婚再买房,房子买好之后两人再处理复婚手续。考虑到房子置办费用能够削减,张女士也便承受了李先生的主张,赞同与李先生先处理离婚手续,但为了给买好房后复婚供给一个保证,张女士与李先生签定了一份《忠实协议》,协议的内容如下:“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之后,两人离婚不离家,仍应彼此尊重,彼此帮助,保护对方,互负同居责任,待新房买好之后便去处理复婚登记手续,不然,违背责任的一方应向对方付出违约金一百万元……”。后在新房买好之后,李先生便与第三者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不乐意同张女士复婚。所以,张女士便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给付违约金一百万元。
【不合】
关于张女士与李先生签定的“忠实协议”是否具有法令效能的问题,存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女士与李先生签定的“忠实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两边当事人均应承受合同的束缚,故该协议归于合法有用,当事人应当遵循。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忠实协议”系两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可是该约好侵略了李先生的成婚自在权和人身自在权,应属无效条款。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所谓“忠实协议”,是指男女两边自愿拟定的有关男女两边遵循彼此忠实的责任,如有违背,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向无过错方付出违约金、赔偿金或许在产业处理上作出退让的协议。在当时社会转型期和婚恋观多元化的社会,“忠实协议”在婚姻家庭联系中现已日趋遍及。但关于“忠实协议”效能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较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责任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由于“忠实协议”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人身联系,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但“忠实协议”从本质上又归于一种民事法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明实在;(三)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则,“忠实协议”是否具有用力应当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是否实在和是否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这三项要素。
由于张女士和李先生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忠实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表明,故该协议是否具有法令效能取决于其是否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制止损坏婚姻自在,制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实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相等的婚姻制度。”以及该法第五条:“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许第三者加以干与。”之规则,婚姻自在是由我国宪法、法令清晰赋予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侵略。婚姻自在的应有之义既包含当事人具有成婚的自在,也包含当事人具有离婚的自在。其间成婚自在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成婚姻联系的自在,当事人是否成婚,与谁成婚都是其自己的根本权利,任何人无权干与,由于法令答应当事人关于产业联系进行约好,可是并不答应当事人经过签定合同设定人身联系,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法定的,不能经过合同来进行调整。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签定的“忠实协议”限制了李先生有必要与张女士复婚,并且限制了李先生与张女士复婚的时刻,侵略了李先生的成婚自在,并且该协议又约好在两边当事人的婚姻联系现已免除的情况下李先生有必要与张女士同居,该约好又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略”之规则,侵略了宪法赋予李先生的基自己身自在。故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忠实协议”不具有法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