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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21:19
行政第三人又称“暗示第三人”[10],其界说为: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联络,受行政权直接效果或束缚,内行政法令联络中潜在的或暗含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网友发问: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行政第三人概念的差异
律师回答:行政第三人又称“暗示第三人”[10],其界说为: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联络,受行政权直接效果或束缚,内行政法令联络中潜在的或暗含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相关法令知识: 行政第三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所运用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依据德国、日本的行政法理念,学习而来的。德国行政法学者指出,有些行政行为不仅对行为所直接针对的目标(他们称为“收件人”)发生法令效果,并且对第三人发生法令效果,即所谓的“具有第三人效果”的法令行为,主要是指对第三人发生担负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典型的比如是损害相邻权人权力的建造答应。[7]日本学者也着重在修建承认等复效性行政行为中,行政第三人内行政程序中的位置、能否参与听证程序、在吊销诉讼中能否享有原告的资历等问题都值得研讨。[8]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们将德国学者的“具有第三人效果的行政行为”和日本学者的“复效性行政处置”称为“第三人效能处置”,即对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法令位置也发生影响的行政行为,并对行政行为中的第三人在理论和实践中给予了必定的研讨和重视。[9]
行政第三人又称“暗示第三人”[10],其界说为: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联络,受行政权直接效果或束缚,内行政法令联络中潜在的或暗含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特征是:(1)行政第三人是行政法令联络中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相差异的第三方主体,他不能独立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存在,须依附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联络而存在;(2)与已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联络,这种直接利害联络是指与行政行为直接指向人或相对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3)行政第三人是行政机关最初做出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时,未将其列入行政程序中考虑的人,即行政机关内行政程序中为将其当作当事人看待,或许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非针对行政相对人之外的人,可是由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后或许影响他的利益的人;(4)行政第三人是潜在的或暗含的行政法令联络主体。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或许由于必定的转化而成为诉讼程序上的当事人。行政第三人内行政诉讼中,或许以原告的身份存在,也或许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存在。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令联络中,有或许是行政相对人的方式,也有或许是行政第三人的方式存在。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联络和差异的,行政第三人在必定情况下可所以行政诉讼第三人,可是,二者肯定不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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