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表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06:18
无权署理的体现无权署理是指在没有署理权的情况下以别人名义施行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署理并非署理的品种,而仅仅徒具署理的表象却因其短缺署理权而不发生署理效能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将无权署理归纳为三种体现:1.未经授权的“署理”。民事主体未经别人授权,也没有法令的规则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别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2.署理权消除后的“署理”。署理权根据被署理人的吊销、有效期限届满、署理业务已完结或附免除条件之署理中在因条件成果而消除后,原署理人仍以原被署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行为。3.逾越署理权限的“署理”,则逾越署理权限的部分归于无权署理。
2.署理权消除后的“署理”。署理权根据被署理人的吊销、有效期限届满、署理业务已完结或附免除条件之署理中在因条件成果而消除后,原署理人仍以原被署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行为。3.逾越署理权限的“署理”,则逾越署理权限的部分归于无权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