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其他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6:11《物权法》对不动产品权挂号机关规则的其他职责有:
1、第十六条规则,挂号机关应当树立不动产品权挂号簿,并依法办理挂号簿。这一规则的含义便是要树立健全不动产品权的挂号档案,作为不动产依法挂号的主要依据。
2、第十八条规则:权力人、好坏关系人恳求查询、仿制挂号材料,挂号组织应当供给。为当事人供给所查询的挂号材料信息,是行政挂号组织有必要实行的服务性职责,即有必要尊重不动产当事人对产权的知情权。不动产产权挂号材猜中包含了实践丈量的重要数据,所以依据国家丈量办理法规和档案办理法规的规则,使用丈量效果应该交纳查询费。所以当事人向不动产行政挂号组织查询、仿制挂号材料时,应该向不动产档案办理部分交纳相应的查询和仿制费,收费部分应该出具物价收费答应证明。
3、第十九条规则:权力人、好坏关系人以为不动产挂号簿记载的事项过错的并得以证明的,有权恳求更正挂号。挂号组织应当予以更正。更正过错挂号内容是行政挂号组织有必要实行的职责,一起也是当事人的权力。不动产挂号内容假如发作过错将导致物权人的权力不能完成或不能彻底完成,所以更正过错挂号事项,也是正确办理不动产、充分发挥不动物效的重要行政职责。假如行政挂号机关回绝当事人的更正恳求,当事人有权恳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挂号组织予以更正。
4、依据第二十一条规则:因挂号过错,给他人形成危害的,挂号组织应承当补偿职责。挂号组织补偿后,能够向形成挂号过错的人追偿。组织对过错挂号给不动产权力人或人形成丢失应该承当补偿职责,是一项行政职责。假如行政组织不同意补偿,当事人能够经过行政诉讼建议权力。行政组织承当补偿职责后能够向形成过错挂号的当事人追偿,这种追偿能够是与不动产挂号有关的当事人和挂号机关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