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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15:23
1、主体不同。法令对建造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历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造工程的建造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测、规划、施工事务资历的法人,并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天然人即不能成为建造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包合同则否则,承包人即可所以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所以其他单位或许个人,定作人可所以天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造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并且在许多情况下要经过招投标的方法来签订合同。而承包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而,为一般工程建造项目而缔结的合同不归于建造工程合同,如天然人为建筑或许装饰房子而与其他天然人或许单位缔结的合同就归于承包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建造工程合同应当选用书面方法;而承包合同即可所以书面的亦可所以口头方法,并且在定作人为天然人时多选用口头方法。
4、首要作业可否交由第三人完结不同。在建造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赞同,能够将自己承包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但主体工程有必要自己完结;而在承包合同中,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和劳力,完结首要作业。
5、作业交由第三方完结时职责承当者不同。在建造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结的作业效果与总承包人或许勘测、规划、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而在承包合同中,无论是承包人经定作人赞同将悉数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仍是将辅佐作业交第三人完结,都是由承包人向定作人承当职责,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当职责。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化性不同。一般来说,建造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资料和费用在缔结合一起难以精确核算,所以在结算时一般能够打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包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两边洽谈改变外,一般应当依照合同中约好的价款核算。
7、合同免除的条件不同。依据法令规则,承包合同的定作人享有免除权,能够随时免除合同;而在建造工程合同中,除具有两边约好或许法定的免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免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助方法不同。在承包合同中,定作人免除合同后,承包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持续实行;而在建造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景象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能够要求其持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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