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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03:15
金融凭据欺诈罪其实是一个比较广泛且杂乱的概念,于是就会有非常多人非常疑问乃至是不明白金融凭据欺诈罪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假如你也有这方面的疑问,那么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客体
本罪所危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据的管理制度,一起又对公私产业的所有权形成危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归于银行的结算凭据,与托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等金融凭据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目标的金融凭据,则仅是指托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及银行存单。假如运用假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欺诈,构成违法的,不构本钱罪、而应是收据欺诈罪。 所谓托付收款凭据,是指收款人托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金钱所供给的凭据与证明。运用托付收款的办法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托付收款的凭据,并供给收款依据为条件。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理事务的手续费凭据等证明。托付收款凭据依据其办法的不同可分为邮递和电报划回两种状况,详细选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挑选,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敷衍的金钱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据,是指汇款人托付银即将金钱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供给的凭据和证明。依照银行传递凭据的办法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办法。前者即信汇办法、是指托付银行以邮递的办法划转金钱;后者即电汇,则是指托付银行选用电报的办法划转金钱。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据,亦是一种信誉凭据。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金钱、处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肯定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能够处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处理收付金钱,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事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便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假造、变造的托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假造,是指模仿实在的金融凭据方式的图样、格局、色彩等特征私行通过印刷、复印、描绘、仿制等办法不合法制作金融凭据或许在实在的空白金融凭据上作虚伪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实在的金融凭据的基础上或许以实在的金融凭据为根本资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抹、掩盖等办法,不合法改动其首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动确认的金融、有用日期等。所谓假造、变造的金融凭据,便是已通过假造手法发生或变造手法加以改动的虚伪金融凭据。 所谓运用,在这里是指将假造或变造的金融凭据谎报、假充为实在的金融凭据,用之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是否施行了运用之行为,是构本钱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边界。行为人假如仅有假造、变造金融凭据的行为,但没有运用的,则只构成假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假如既有假造、变造金融凭据的行为,又用之骗得了别人资产的,这时,假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法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科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据欺诈活动,只要到达了数额较大的起点规范,才干构本钱罪。杏则,假如没有到达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便有运用金融凭据进行欺诈的行为,也不能构本钱罪。关于数额较大,不能只是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践骗得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片面妄图或在客观上或许骗得的数额加以全面剖析而确定。或许到达数额较大,但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没有到达目的,构成违法的,应以金融凭据欺诈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说》,是指个人欺诈数额到达5万元以上,单位运用金融凭据欺诈到达10万元以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个人,亦包含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据欺诈的违法分子勾通,即在施行金融凭据欺诈的前后过程中,彼此私自勾通、一起策划、商量对策、充任内应,为欺诈违法分子供给欺诈协助的,应以金融凭据欺诈共犯论处。这是由于,进行金融凭据欺诈活动完成其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目的,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为违法分子供给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留意的是,关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据欺诈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运用职务之便的首要行为,形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刻应当依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要因其协助行为在形成了除自已地点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运用职务之便而并吞、欺诈的,才以本罪共犯处分。但不管以何罪处分,都应从重处分。假如在进行此种违法的过程中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纳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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