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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新旧处罚规定的相关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10:03
新发票办理方法(简称新方法)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确定及处分的规矩发作了很大改动。在本年甚至最近几年的发票检查中,怎么适用新旧处分规矩?本文结合原发票办理方法(简称原方法),就新方法实施前后发作的发票违法行为怎么适用新旧处分规矩提出自己的观点,供读者剖析参阅。
原方法没有树立处分规矩,而新方法认为是违法行为,树立了处分规矩的景象
例如,新方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新增了对未如期报送税控设备开具发票数据的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分规矩;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新增了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分;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新增了对介绍别人转让发票行为的处分等,均规矩最高给予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上述原方法没有树立处分规矩,而新方法认为是违法,树立了处分规矩的违法行为,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准则,对行为发作在实施日曾经,现在才被检查发现的,不该给予处分;而在实施日今后发作这类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行为人的此类行为在实施日曾经就曾发作,又跨过实施日连续或继续实施这些行为的,在作出的处分奉告和行政处分决议中,税务机关只需罗列实施日今后发作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即可,不用触及曾经的行为,避免被误认为在以新法追溯以往的行为,而引起不用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原方法有处分规矩,而新方法没有树立处分规矩的一般景象
法令经过点评和惩办功用,完成立法意图。跟着社会的开展、改动,其点评标准也在不断改动,本来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现在认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法令上的体现便是国家对法令的修正。修正后的法令对这类行为做出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点评,并相应撤销对这种行为的赏罚时,就应适用新的法令,对这种行为从头进行点评并相应的调整赏罚。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矩,本法实施曾经的行为,假如其时的法令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其时的法令;假如其时的法令认为是违法,依照本法规矩应当追诉的,依照其时的法令追查刑事责任,可是假如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许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子适用法令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相对人发作在新法实施曾经的行为,既规矩了应当实体从旧、程序重新,又作了适用新法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应适用新法的规矩。
从法理剖析,从旧兼从轻准则是我国处理各种法令问题的一项基本准则,除了刑法适用外,在行政办理和行政处分触及的法令问题,也都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准则。经过对国家公权力的约束和有利于行为人的法令适用,得以完成对行政相对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利益的保证。
例如,原方法第三十六条及细则相关条款将“未按规矩设置发票登记簿”和“未按规矩树立发票保管准则”别离列入未按规矩开具发票、未按规矩保管发票的行为,规矩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新方法撤销了对这些行为的处分规矩。
关于此类原方法有处分规矩,而新方法不认为是违法,没有树立处分规矩且其他税收法令法规也没有相关处分规矩的行为,依据法理以及上述规矩,适用新方法更有利于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行为不该追溯处分。
原方法有处分规矩,而新方法没有树立处分规矩的特别景象
尽管新方法删除了原方法中对某些行为的处分规矩,但并不表明这些行为就悉数不是违法行为,不需处分了,而是由于对某些行为的处分规矩与税收征管法中的处分规矩相同而没必要再作重复规矩。
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躲避、回绝或许以其他方法阻遏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有处分规矩,而原方法第三十六条对“未依照规矩承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所树立的处分已包含在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处分中,因此在新方法中,撤销了对该行为的处分。关于在发票办理业务中,不承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假如违法行为发作在实施日曾经的,仍按原方法第三十六条的规矩进行处分;关于实施日今后发作的此类违法行为,就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矩进行处分。
在检查实务中,遇到在新方法中找不到处分规矩的行为,不能简略地认为不是违法行为而不需处分,还应检查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令法规是否有处分规矩。
对新方法实施之前开端发作,连续或继续到新方法实施之后的发票违法行为怎么处分
首要要依据原方法和新方法的规矩,别离判别该行为在两个时段是否均已构成发票违法行为。对跨过实施日前后,违法行为性质、品种都相同的发票违法行为,应视最高处分额度的异同别离给予处分:
(一)原方法和新方法最高处分额度相同的。例如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都规矩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这类违法行为,即使是在实施日前后连续或继续发作,也不能按原方法和新方法别离处以两次罚款,而只能视为一次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可以在最高额度内从重处分。
(二)新方法最高处分额度高于原方法的。原方法对代开、转借、转让发票的行为均规矩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而新方法对不合法代开及转借、转让发票的行为,均规矩别离处以5万元以下或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这类性质、品种相同,但最高处分额度不同的违法行为,也不该分为两段处分,而应将实施日前后发作的数次行为,合并为一次违法行为,按新方法规矩的罚款额度进行处分。
税务行政法令中,应遵从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总准则,来适用新旧处分规矩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矩,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权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矩在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子适用法令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关于新旧法令标准的适用规矩”规矩为,依据行政审判中的遍及知道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作在新法实施曾经,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实施今后,人民法院检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矩,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矩,但下列景象在外:(一)法令、法规或规章还有规矩的;(二)适用新法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依照详细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矩的。
尽管现在关于税务行政法令中的新旧法规处分规矩的联接问题尚无清晰界定,但上述规矩应作为处理新方法实施日前后发作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法令法规适用总准则。
在处理发票违法案子适用实体法时,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主旨,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权力和利益,应遵从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准则,不能用已废止的处分规矩,对发作在实施日今后的行为进行于法无据的处分,更不能以新处分规矩,对以往的行为进行追溯处分,关于其时是违法行为,但新法撤销了处分规矩的,不该再作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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