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先履行抗辩权已届履行应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8:11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两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合同的实行是有或许先实行或许后实行的,领先实行的一方不实行合一起,后实行的一方就具有抗辩权,那么先实行抗辩权已届实行应该怎么办?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先实行抗辩权已届实行应该怎么处理
先实行抗辩权已届实行的,假如对方没有实行自己的职责,自己能够回绝实行合同的职责。
民法先实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要违约,是另一方不实行合同的原因。先实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实行职责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实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差异于权力消除的抗辩。权力消除的抗辩是因合同屐行效能消除,当事人享有的回绝实行的抗辩权。比方,发作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职责悉数不能实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实行合同的恳求,可建议权力消除的抗辩,回绝实行合同职责。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实行,亦发作权力消除的抗辩,当事人能够实行能够实行的那一部分。当不可抗力致合同拖延实行时,一般状况下,另一方的实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实行是另一方实行条件的状况下)。假如拖延实行一方要求在后实行的一方按期实行时,在后一方回绝按原期限实行,不归于先实行抗辩权而归于权力消除的杭辩权。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实行拖延,合同对另一方实行期限的规则随之失掉效能。
创建先实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别两边违约和一方违约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则:“当事人两边都违背合同的,应当别离承当各自应负的民事职责。”在双务合同中,因为两边职责的关联性,两边各自违背应承当的职责,各自承当相应职责的状况,是很少呈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违约,另一方间断实行合同确定为两边违约,而令两边一起承当违约职责的状况。先实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职责之间联络,运用此概念,能够明晰地阐明一方先期违约与另一方间断实行合同的联系。这对正确确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违约职责是很有用的。
二、先实行抗辩权的特征
先实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立合同先实行方恳求权的权力,具有如下特征:
1、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实行职责有先后实行次序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中所规则的“当事人实行债款”“有先实行后次序。”
2、他是一种单项性的抗辩权,即只要后实行一方具有先实行抗辩权,先实行一方则无此权力,先实行一方也不享有对后实行一方的一起实行抗辩权,但先实行一方享有“不安抗变”、“预期违约”之权力与之抗衡。
3、它归于构成权,即先实行抗辩权的行使不依赖于先实行人的帮忙。
4、先实行抗辩权有:“私立救助”性质,它归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推迟职责的实行与对方权力的完成,而不能消除这一权力职责联系。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先实行抗辩权”的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部分回答。先实行抗辩权已届实行的,假如对方没有实行自己的职责,自己能够回绝实行合同的职责。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