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中租金给付时间的争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6:30
【租借合同纠纷】租借合同纠纷中租金给付时刻之争
在一份完好的租借合同中,租金的给付时刻也应该是清晰而又详细的,本不该发生争论。而本庭受理的北京三友灵通公司诉刘鹏的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便利对租金给付时刻发生了争议,两边争论点为在租借合同实行过程中签署了一份搬家协议(因涉案租借场所面对拆迁)约好:出租方实行奉告责任及时责令承租方从即日起搬家,期限一个月(到2005年11月18日),自2005年7月1日至搬家之日止,房子租金及水费于搬家之日一次性付清。直至2008年,上述租借场所仍未被国家拆迁,承租人也未从承租场所中搬家。承租人刘鹏拖欠租金至诉前。后北京三友灵通公司因刘鹏拖欠租金致使租借合同的意图无法完成为由要求免除租借合同,而刘鹏则辩称其并未拖欠租金,仅仅两边约好的给付租金的条件没有到来,故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两边争议的焦点即租金的给付时刻。本院经审理后以为,两边虽在搬家协议中约好租金在搬家之日一次性给付,结合两边对搬家期限的约好,承租人刘鹏应在2005年11月18日之前搬家。但从之后实践情况的开展看,上述当地并未拆迁,故该搬家协议对两边并未有实践约束力,现刘鹏建议须在搬家之日一次性给付租金的抗辩缺少现实支撑,最终,我院以为在该案中两边依旧应实行租借合同中规则的租金给付时刻的约好。被告刘鹏拖欠租金即构成了合同违约。
在一份完好的租借合同中,租金的给付时刻也应该是清晰而又详细的,本不该发生争论。而本庭受理的北京三友灵通公司诉刘鹏的租借合同纠纷一案中,双便利对租金给付时刻发生了争议,两边争论点为在租借合同实行过程中签署了一份搬家协议(因涉案租借场所面对拆迁)约好:出租方实行奉告责任及时责令承租方从即日起搬家,期限一个月(到2005年11月18日),自2005年7月1日至搬家之日止,房子租金及水费于搬家之日一次性付清。直至2008年,上述租借场所仍未被国家拆迁,承租人也未从承租场所中搬家。承租人刘鹏拖欠租金至诉前。后北京三友灵通公司因刘鹏拖欠租金致使租借合同的意图无法完成为由要求免除租借合同,而刘鹏则辩称其并未拖欠租金,仅仅两边约好的给付租金的条件没有到来,故其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两边争议的焦点即租金的给付时刻。本院经审理后以为,两边虽在搬家协议中约好租金在搬家之日一次性给付,结合两边对搬家期限的约好,承租人刘鹏应在2005年11月18日之前搬家。但从之后实践情况的开展看,上述当地并未拆迁,故该搬家协议对两边并未有实践约束力,现刘鹏建议须在搬家之日一次性给付租金的抗辩缺少现实支撑,最终,我院以为在该案中两边依旧应实行租借合同中规则的租金给付时刻的约好。被告刘鹏拖欠租金即构成了合同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