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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谈《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12:15

【案情】一女子因年纪未满二十周岁,冒用其姐姐身份挂号成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上法庭。原告刘某(男)与被告谢某(女)相识爱情后预备挂号成婚,因谢某其时年纪未满二十周岁,谢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证与陈并于2004年4月成婚挂号,后生一女。2010年12月,原告刘某以与被告谢某之间婚姻无效为由,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对子女进行抚育。诉讼中,谢某以为两边婚姻有用,且赞同离婚,并要求对两边的共同产业进行切割。【不合】妹妹冒用姐姐身份挂号成婚的婚姻是否有用?对此存在两种不赞同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谢某冒用姐姐的身份证挂号成婚,因为其未到达法定婚龄,不契合《婚姻法》规则的年纪条件,婚姻无效。第二种定见以为,刘某与谢某的婚姻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因而应确定婚姻有用。【分析】本案应是为免除同居联系。在本案中,不管是因何原因,谢某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与刘某于2004年4月成婚挂号,成婚证上记载的婚姻当事人两边应为谢某的姐姐与刘某,从形式上并不能确定谢某与刘某现已成婚。婚姻法规则的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状况,除根据重婚恳求外,有必要是两边当事人在形式上现已过挂号,并获得成婚证书,所以不契合无效婚姻的有关规则。而只能作为同居联系对待。此案若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并在申述时现已具有成婚本质要件的可按现实婚姻来处理。但若是在此之后以别人名义处理了婚姻挂号,则谢某与刘某实际上是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应按同居联系对待。若一方要求“离婚”,应视为当事人要求免除同居联系,若是单恳求免除恳求,法院应裁决不予受理;但触及非婚生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问题,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则,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免除同居联系,经查确属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应一概判定予以免除。人民法院审理不合法同居联系的案子,如触及非婚生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问题,应同时予以处理。详细切割产业时,应照料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产业的实际状况和两边的差错程度,妥善切割。作者: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曾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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