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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起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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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履行贰言之诉申述状
原告:林xx,男,1955年10月19日出世,汉族,系xxx县民政局干部,住xxx县xx镇。电话:131XXXX。
托付代理人xxx,男,xxxxx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省xxxx。
被告:林xx,男,1958年5月9日出世,汉族,无业,住xxx县xx镇,电话:139XXXXX。
请求事项
1、要求当即中止对坐落xx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履行,并免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当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xx签定了房子买卖协议,被告将其坐落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定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律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成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的规则。原告已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没有挂号仅仅物权未建立,被告林xx应当合作原告处理房子过户手续。
被告xxx农场系履行案子的请求人,被告林xx系履行案子的被请求人,在履行程序中被告xxx农场作为请求人向xxxxxx法院请求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坐落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请求履行,原告对贵院的履行提出案外人贰言,贵院于2013年1月7 日作出(2012)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决,裁决驳回原告的贰言请求,可是裁决并没有清晰奉告申述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则,特向贵院提申述讼,请依法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xxxx法院
具状人林xx
20XX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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