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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相抵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0:53
差错相抵的概念
差错相抵是大陆法中的概念,首要指将依据差错程度的比较而决议职责的定责规矩。台湾学者曾隆兴将差错相抵详细界说为:差错相抵是依据衡平观念和诚笃信用准则与被害人和加害人两边一起承当同一危害,或危害发作后,因被害人之差错行为是危害扩展者。法院在承认危害补偿额时得酌量被害人之差错,减轻或革除其危害补偿职责的一项法令准则。我国学者大略对此概念无争议,其所归纳内容与我王法的内容根本能够顺接。
我国差错相抵规矩的法令根由
因为受传统差错归责准则的影响,我国民法在不同时期的许多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中都不同程度地表现了差错相抵规矩,从而使这些法令规矩成为我国差错相抵规矩的法令根由。以下详细剖析我国现有差错相抵规矩的法令根由。
法令
《民法通则》中对差错相抵规矩有清晰的规矩。第一百三十一条规矩,“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该条即表现了差错相抵规矩的根本精力。关于其间“也有差错”的意义,有的民法教程理解为包括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指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有一般差错,而加害人也有差错;第二种状况是指关于危害的发作,加害人没有差错,而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具有成心或差错。这两种状况虽有密切联系,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一种状况一般称为混合差错,然后一种状况常被以为是受害人引起危害。 据此分类,有的学者以为,混合差错首要导致加害人职责的减轻,而受害人引起危害首要导致加害人职责的革除。依据上下文间语义的逻辑关系,“也有差错”的意义是指受害人的差错以加害人有差错为条件,其成果是导致加害人职责的减轻,因而,“也有差错”限于混合差错中的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必定差错的景象。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能够证明危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和第一百二十七条(养殖的动物形成别人危害的, 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因为受害人的差错形成危害的,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不承当民事职责;因为第三人的差错形成危害的,第三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中在规矩免责条件时所提及的“受害人成心”、“受害人的差错”均指加害人没有差错,而受害人独自的成心或差错引起危害的景象。依据差错相抵的界说,《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都表现了相应的精力。
有一些单行法规中也都规矩了受害人的差错能够导致职责的减轻或革除,较为翔实地表现了差错相抵准则。依据受害人一方的差错对职责承当的影响,详细有下列几种状况:一是依据受害人的差错来减轻加害人的职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矩,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产业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办法承当补偿职责:(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二是因受害人的差错(首要是成心)革除行为人的职责,例如,《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矩,交通事端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三是依据两边的差错程度分管职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矩,船只发作磕碰,磕碰的船只互有差错的,各船依照差错程度的份额负补偿职责;差错程度适当或许差错程度的份额无法断定的,均匀负补偿职责。互有差错的船只,对磕碰形成的船只以及船上货品和其他产业的丢失,依照前款规矩的份额负补偿职责。磕碰形成第三人产业丢失的,各船的补偿职责均不超越其应当承当的份额。
部门规章
部分部门规章中也在必定程度上表现了差错相抵规矩,如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于1979年联合公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磕碰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端处理暂行规矩》第七条规矩,“凡通过铁路道口,发作撞车事端时。由事端查询处理委员会查询剖析,研讨处理,职责归于一方的,其丢失费用由职责一方担负;两边都有职责的,其丢失费用由两边合理担负。”结合前述差错相抵的概念,能够看出本条款中,规矩了受害方承当与其差错相适应的职责,表现的是差错相抵的规矩。
司法解说
还有些司法解说针对差错相抵问题作了愈加清晰的解说。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矩,因高压电形成人身危害的案子,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矩承当民事职责。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危害是由多个原因形成的,依照致害人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原因力承认各自的职责。致害人的行为是危害成果发作的首要原因,应当承当首要职责;致害人的行为是危害成果发作的非首要原因,则承当相应的职责。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矩,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矩,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成心或许重大差错致人危害,受害人只要一般差错的,不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矩承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差错的,能够减轻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
上述法源适用上的争议
上述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二款是交通事端中适用差错相抵准则的详细根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一般根由。其间,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是否是高速运输工具等风险作业实施差错相抵的法令根由问题,有过不同的定见。有的观念以为,第一百三十一条中“也有差错”的意义是指受害人的差错以加害人有差错为条件,其成果是导致加害人职责的减轻,因而,“也有差错”限于差错职责中的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必定差错的景象。而高速运输工具等风险作业运用的是无差错职责,因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不是高速运输工具等风险作业实施差错相抵的法令依据。还有的学者以为,不管大陆法系仍是英美法系,其有关差错相抵的抗辩仅适用于以差错职责为归则准则的侵权案子,其职责减免的依据是差错理论,因而它不适用于以无差错职责为归责准则的侵权案子。
笔者对此有相反定见:该条款虽然在直观上是以差错职责为条件的,可是通过仔细剖析就不难发现其也相同适用于无差错职责。无差错的意义为,不管侵权人是否有职责均要承当职责,也即在交通事端职责中,假如侵权人有差错,其要承当事端职责,此刻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矩,假如受害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适用差错相抵规矩。依照逻辑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说办法,在侵权人有差错的条件下,尚能适用差错相抵,那么在侵权人没有差错的状况下,更能够适用差错相抵规矩,不然就会呈现无差错的侵权人的职责重于有差错的侵权人的逻辑差错。因而,通过上述剖析,能够得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能作为无差错职责中适用差错相抵规矩的依据的定论。
由一事例动身评论差错相抵规矩在交通事端危害补偿中的使用
有关差错相抵准则适用的事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都规矩了受害人有差错的状况下,减轻加害人(机动车一方)职责的内容。但减轻至什么程度?也即事端职责中差错相抵的比率问题没有清晰加以规矩。实践中颇有争议,导致法令适用的不一致。以下由一实践事例动身,评论差错相抵准则的适用的必要及其妨碍。
被告刘寰交通事端危害补偿一案,因职责区分问题,曾引起广泛重视。案情:2004年5月,在北京菜户营桥邻近,曹志秀由北向南横穿主路时,刘寰驾驭奥拓车正好通过,将曹志秀撞死在绿化带里。过后,曹志秀亲属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寰承当事端补偿职责。因该案发作在《路途交通安全法》收效后第9天,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驭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驭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该条款被群众称为“撞了不白撞”条款。就该条款合理与否的问题,正引起大范围的争辩,此案的发作招引了群众的目光,“行人不合法横穿主路,奥拓司机该不该赔钱?”一时间争议四起,被当地媒体称为“新交法第一案”。宣武区法院在一审中并没有适用已收效的《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关无差错职责的规矩。而是承认在事端中两方当事人各有50%的职责,判定刘寰补偿死者15.69万余元。当事人上诉后,北京市一中院适用了新交法第76条,承认了司机的无差错补偿准则。法院以为,死者曹志秀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违背了路途交通安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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