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2: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的规则,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依照以下准则来承认:
第一条 合同法施行今后建立的合同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法施行曾经建立的合同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说还有规则的以外,适用其时的法令规则,其时没有法令规则的,能够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
第二条 合同建立于合同法施行之前,但合同约好的实行期限跨过合同法施行之日或许实行期限在合同法施行之后,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效能时,对合同法施行曾经建立的合同,适用其时的法令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用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施行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施行曾经现已作出终审判决的案子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第一条 合同法施行今后建立的合同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法施行曾经建立的合同发作胶葛申述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说还有规则的以外,适用其时的法令规则,其时没有法令规则的,能够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
第二条 合同建立于合同法施行之前,但合同约好的实行期限跨过合同法施行之日或许实行期限在合同法施行之后,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效能时,对合同法施行曾经建立的合同,适用其时的法令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用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施行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施行曾经现已作出终审判决的案子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