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 双倍工资获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3:12【案情介绍】顾先生于2006年8月7日通过猎头公司进入某电器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从事技能研制作业,月薪16000元,签有两年期劳作合同。2008年8月6日劳作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顾先生续订书面劳作合同,但顾先生仍向平常相同正常上下班,公司也正常付出顾先生薪酬和交纳社会保险。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迸发,公司效益下滑,公司为减缩开支,决定于2009年8月6日停止与顾先生的劳作联系,并依据顾先生的作业年限付出了必定的经济补偿金,但顾先生以为,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未续订书面劳作合同,公司还应当向其付出双倍薪酬差额。两边为此,两边发生争执;无法,顾先生托付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业劳作法律师李军署理此案。本案通过裁定和一审审理,都支撑了顾先生的恳求。【李军律师剖析】本案是《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呈现的一个新式典型劳作争议事例。争议源于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到期后继续保留用工联系却没有与劳作者续订劳作合同所引发的付出双倍薪酬纠纷案子。《劳作合同法》施行后,跟着该法的遍及,劳作合同的签定率遍及上升,可是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存在不签、漏签的状况,终究为此付出付出双倍薪酬的价值,无形傍边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本钱。通过本案的剖析,期望能使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对此有充沛的知道,对用人单位标准用工行为、防备用工危险方面能有所协助。本案的焦点是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公司停止劳作联系是否应付出双倍薪酬问题。顾先生以为,依据法律规定,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超越一个月的,应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公司则以为,两边曾签定过劳作合同,合同到期后,两边是连续了劳作合同,到2009年8月6日刚好满一年。按合同到期处理,因而不需要付出双倍薪酬,并且合同到期后,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公司并未下降顾某的薪酬待遇,每月准时发放薪酬,交纳社会保险,并未给顾某权益形成危害。本案通过审理查明:合同到期后,两边未签定过劳作合同,原劳作合同中并无合同续延的约好。因而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终究判定公司承当付出双倍薪酬的职责。本案尽管现已完毕,结局也彻底在律师的预料之中,可是案子所反映问题值得用人单位反思。不管是自始未签劳作合同、仍是补签劳作合同、或是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作合同,只需超越一个月未签的,用人单位都将面对付出二倍薪酬的危险。因而,用人单位应增强对劳作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有条件的企业,应考虑延聘律师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劳作人事专项法律服务,协助公司健全规章制度、标准用工行为、防备用工危险;呈现劳资纠纷时,最好请专业律师出头处理,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少的投入防止不必要的企业开销,节约用工本钱。企业延聘律师做法律顾问,也能提高企业的本身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