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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怎么认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8:34

1.首要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存在;其次便是滥用职权行为形成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归于一般法条,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犯特别法时,在这种情况下应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适用特别法。例如:一起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违法发放林木砍伐许可证罪。
3. 行为人承受别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别人获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一起冒犯滥用职权罪与纳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纳贿得以完成的条件,因而,只要能构成纳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含义,对之应以纳贿罪从重论处。假如收受的贿烙不大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违法论处,然后轻纵违法。
4. 行为人利用职权并吞、骗得公共资产,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假如因其贪婪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一起冒犯滥用职权罪与贪婪罪,属幻想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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