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培训费还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4:35
前几年,某仪器厂经济效益好时,引进了许多优异技术人员。韩某——一位青年工程师便是其中之一。他其时与该仪器厂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但是,两年后,仪器厂的经济效益忽然大幅度下滑,呈现了亏本,许多技术人员纷繁离厂而去。为了遏止技术人员的很多丢失,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一项抉择:“在《规章制度》中添加一条规则:凡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须在厂里作业五年以上,才干调走。不然,应向厂里交训练费5000元。”一天,韩某的劳动合同到期,自己决议停止合同,调往另一单位作业。厂里告之他需交5000元训练费。但是,韩某以为,劳动合同是到期天然停止,不是提早免除,他没有违约行为;再说,厂里也从没为他花过任何训练费,所以他对厂里的要求提出了质疑。厂长的答复是:“尽管厂里没花钱训练过你,但你是工程师,刚在厂里干三年,还差两年才满五年呢。有两种挑选现在摆在你面前:要么跟厂里再续订两年劳动合同;要么交5000元后处理离厂手续。”韩某固执要走,厂里有权收他5000元吗?企业界的规章制度应当与劳动合同的约好和国家的法令、法规相符合,由于作为单独毅力表现的企业规章制度处于相对隶属位置,所以,任何与劳动合同和法令、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条款都是无效的。“凡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须在厂里作业五年以上……”这一规章制度条款,是在厂里与韩某签定劳动合同两年后拟定的,且与两边洽谈缔结的劳动合同期限相悖,因而,对韩某没有约束力。依据劳动法的规则,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逼迫对方志愿,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对方续签合同,以自己的毅力来决议另一方的毅力。韩某与仪器厂签定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他彻底有权依法停止劳动合同,厂方应为其及时处理调离手续。韩某从未通过厂方的出资训练,仪器厂未丢失过任何训练费用。但仪器厂却把收取训练费来作为韩某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赏罚办法,这是没有法令依据的,所以,厂里无权要求韩某交训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