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1:19发布部分: 民政部发布文号: 民政部令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边民婚姻挂号处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挂号处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邦邻边界线两边县(市、区)境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邦邻就两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规模达到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则。 第三条 我国边民与毗邦邻边民在我国境内请求成婚、离婚、复婚挂号的,适用本办法。我国与外国当事人一方归于边民的,适用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挂号的规则。 第四条 我国边民与毗邦邻边民在我国境内请求成婚、离婚、复婚挂号,有必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按照我国法令处理婚姻挂号。依法实行婚姻挂号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令承认和维护。 相关法规: 第五条 边民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是我国边境县(市、区)民政部分。 第六条 边民请求成婚挂号,有必要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甲、毗邦邻边民(一)本国护照或替代护照运用的经两边经过外交途径承认的边境地区出入境证件;(二)本国有用居民身份证件;(三)本国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赞同与我国边民成婚的证明;(四)我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乙、我国边民(一)我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二)我国边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三)我国边境县(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应注明名字、住址、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等内容。 第七条 请求成婚的当事人应持本办法规则的证件和证明,两边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提出请求,经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检查,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办法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两边或一方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办法的,不予挂号。 相关法规: 第八条 请求成婚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供给本办法规则的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秘真实情况。 第九条 请求成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挂号:(一)不合法入境的;(二)持无效、假造的证件或许冒用别人证件的;(三)未到我国法定成婚年龄的;(四)已有爱人的;(五)违反自己志愿的;(六)归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七)患有法令规则制止成婚或许暂缓成婚的疾病的;(八)非本挂号处理机关统辖的。 第十条 下列我国边民不得同外国边民成婚:(一)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把握国家重要秘要的人员;(二)正在服刑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男女两边在我国境内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和产业、债款处理等达到协议的,须亲自到边境县(市、区)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挂号。请求离婚时,两边当事人应持本国有用居民身份证件《我国边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成婚证书。经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检查,契合离婚条件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回收成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