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8:36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等融资租借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财政开发公司
案由:融资租借合同纠纷
原审原告诉称,1995年3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在北京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定回租购买合同书,约好:中信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出产设备并租借给纺织公司运用,纺织公司以租回运用为意图,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借物;租借物总款为171万美元;货品的一切权于合同收效日起归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财政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财政公司)依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定了融资租借合同书,约好:中信公司为租借方,纺织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财政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借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品相同,其实践成本包含至合同收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纺织公司交给租借物所发作的悉数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借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付出;租借期限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则实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回收租借物外,纺织公司须按拖延付出期间中国银行发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起浮借款利率120%、按复利方法核算付出拖延罚息;商业银行、财政公司许诺对合同项下的悉数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当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职责。合同签定后,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宣布货品付出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品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借物件收据。中信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付出了悉数购货款。纺织公司除付租借金13.8万美元外,其他租金没有付出,至1998年7月31日合计2122563.69美元。中信公司屡次催要未果,故恳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归还租金本息、拖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合计2122563.69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实践付出日止的租金利息,并承当悉数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申述的现实及恳求无异议。
原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定了融资租借合同,绍兴市越城协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该合同上盖章,许诺在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付出的悉数租金及费用的50%范围内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在商业银行开业时,越城银行已主动闭幕,因而中信公司申述越城银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应依法予以驳回。纵观中信公司申述时供给的一切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纺织公司并没有租借合同所指的租借物件,租借物件一切权从回租购买合同发票看应属浙江宝越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越公司)而非纺织公司,故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整个买卖过程中仅有资金而无物件,是名为融资租借实为假贷的行为,是租借人为争得较高利息而与承租人签定的虚伪合同。纺织公司明知所涉物件一切权并非归属本身,仍以物件一切人名义诈骗担保人,担保人越城银行并不知悉实情,许诺承当确保职责是违反本身实在意思表明的,故确保合同无效,确保人不承当职责。依照《浙江省融资租借办理暂行规则》及法律规则,中信公司自行就未收效合同进行实行,也与担保单位无涉,由此发生的职责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承当。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秦皇岛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