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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马俑导游诱导游客买玉器,强制游客消费怎么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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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近来,临潼区旅行局接连接到两起游客投诉,反映其在兵马俑景区观赏过程中,有导游成心诱导进店消费问题。接到投诉后,临潼区快速举动,经过深入细致的造访取证很快查清了事实真相。
经查,以上两起投诉的涉事导游陈某、姚某均属兵马俑游览社团队组导游,在解说过程中两人确存在成心诱导游客进玉器店消费行为。4月28日,临潼区有关部分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对涉事游览社团队组给予歇业整顿一周并在全区旅行职业通报,对涉事的兵马俑馆内秦友商铺给予30000元行政处分。暂扣涉事导游陈某、姚某导游证并别离给予5000元、20000元行政处分。对游客所买物品将全额退款。临潼区相关部分担任人表明,针对此类屡次违法且屡教不改的现象,该区将从严从重处理,违法累计两次,将责令游览社和门店歇业、撤销导游从业资历。
五一假期,该区成立了由旅行、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等43个部分组成的全区假期旅行接待工作领导小组,经过电话投诉和现场投诉相结合、考察值守和活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黑车野导、倒票贩票、诈骗消费等行为要点“亮剑”、快速处置、重拳冲击,全力为降临游客营建一流的旅行观赏环境。
【法令解读】
诈骗、强制购物消费行为的处分
(一)对游览社的处分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歇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撤消游览社事务运营许可证;
2、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3、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发布。
(二)对游览社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处理
1、对直接担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2、被撤消游览社事务运营许可证的游览社法人代表和首要管理人员,自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游览社事务;
3、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予以发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分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撤消导游证、领队证;
2、被撤消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头请求导游证、领队证;
3、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予以发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运营者的处理
1、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予以发布;
2、要求游览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行者进入被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
3、依法移交公安、工商等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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