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朋友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7:40
谈某文与肖某亭家住山东乡村,两人是非常好的朋友。由于交通不便利,2014年2月1日,谈某文搭朋友肖某亭摩托车前往镇上赶集,不料在去镇上的途中,肖某亭驾驭不小心发作交通事端,导致谈某文右手骨折,经交警部门确定肖某亭承当悉数职责。谈某文出院后要求肖某亭补偿,而肖某亭则以为两人是朋友,并且是谈某文是免费搭车,因而无权要求补偿。朋友免费搭车发作交通事端受伤能要求补偿吗?
律师说法:谈某文免费乘坐肖某亭的摩托车到镇,构成好意同乘,也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驭人无偿赞同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依照《合同法》302条的规则,承运人应当在约好期间或许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品安全运送到约好地址;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补偿职责,但伤亡是旅客本身健康原因形成的或许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成心、重大过失形成的在外。这一规则相同适用于依照规则免票、持优待票或许经承运人答应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论乘客是有偿乘坐仍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职责,假如承运人实行安全职责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谈某文是免费搭乘杨某的车辆,谈某文与肖某亭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联系,但肖某亭仍有职责将谈某文安全送抵目的地。谈某文搭乘杨某驾驭的摩托车遇交通事端受伤,杨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因而肖某亭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