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4:56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关于合同的调整规模是这样规则的:“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债权债务联系的协议。”在修正、审议过程中,对“公民”和“债权债务联系”作了修正。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外国人对我国的出资和经济贸易往来,也需求适用合同法,而“公民”一词不能包含这种状况。为此,本条将“公民”修正为“自然人”,这就既包含中国人,也包含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有的委员、部分和专家提出,鉴于对债权债务联系一词简单发生不同了解,对合同法调整规模的表述仍是用“民事权利责任联系”为好。为此,本条将“债权债务联系”修正为“民事权利责任联系”。本条所称“法人”,是指依法建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责任的安排,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等。本条所称“其他安排”,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安排以及分支机构等。
有的当地和部分提出,合同法应标准农村土地承揽、企业承揽合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家庭联产承揽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运营准则,有必要长时间坚持,要抓住拟定保证农村土地承揽联系长时间安稳的法令法规。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以为,农村土地承揽合同能够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则,一起主张抓住研讨拟定专门法令,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承揽,有些是内部承揽,有些是外部承揽,两者状况有所不同,适用法令应有所区别,关于外部承揽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则,至于内部员工的承揽适用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