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继承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23: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七十六条规则:“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可是,公司章程还有规则的在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承继股东资历的规则。 从股权具有财产权特点的视角来看,我国承继法供认股权的可承继性,也即自然人股东生前合法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归入遗产的领域,能够由自然人股东的合法承继人承继。但咱们注意到,本法条所涉及到的股东资历在更大程度上归于股东身份权的领域。一般,民事主体只要具有股东资历或许股东身份之后,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力。而对股东资历是否被承继的问题,我国承继法和修订前的公司法均未做出规则,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有观念以为,若股东资历能承继,将会不坚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根底,这样往往不利于公司安稳运营。但也有观念以为,立法若否定股东资历的承继,不利于保护承继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正,并且国外立法有供认股东资历承继性的法令,且公司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故立法应给予必定情绪。 事实上,这两种观念别离代表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已逝股东承继人的各自利益,立法部分在本次修订中明显对上述两种利益进行充沛的考量和权衡,并终究经过添加本法条清晰了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股东资历可有承继人承继的准则,填补了立法的空白。与此同时,立法部分也从平衡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尊重和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根底上,经过但书的规则,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公司章程自主拟定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案,清晰了“公司章程还有规则的在外”,给有限责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应该说,本法条经过准则性和灵活性统筹的方法较好的处理了本法修订前悬而未决的争议问题,起到了定制纷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