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9: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子案由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239种案由规则了夫妻挂号离婚后产业胶葛的案子类型。此类型案子是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的,一般来说并不杂乱,但咱们在审判实践中仍发现一些问题,现提出来作浅显剖析,以抒一得之见。
为能使剖析详细化和形象化,现简介一案:某甲(男)与某乙(女)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挂号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好:“某公房的使用权及一台彩电归乙”,其他若干产业归甲,但对一台冰箱未作约好(协议上没有)。之后,甲拒将约好的资产交给乙,乙诉至法院,恳求甲迁出公房,交还彩电,并切割冰箱。
问题一:对此案应怎么受理,怎么确认案由。
笔者以为,对此案只立案由为夫妻挂号离婚后产业胶葛,在一案中进行审理。理由如下:
一、对“夫妻挂号离婚后产业胶葛”中的“产业”规模不宜作狭义了解。尽管离婚协议现已收效,对两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产业部分并不具有严厉的法令效能,这也是法令未赋予其强制实行的效能,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对此协议仍能够检查,不能将两边在协议中的约好绝对化,假如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两边约好将别人产业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一切),法院仍可予以改变、吊销乃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好,但后来两边在实行协议中又就此产业发作争议的,此产业仍应视为离婚后的产业胶葛,人民法院应按夫妻挂号离婚后产业胶葛进行审理。
二、将“夫妻挂号离婚后产业胶葛”中的“产业”界说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产业无法令根据。现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则“因对产业、子女抚育引起胶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除此,无其他更为详细的规则。实践中虽有人建议此产业界说为协议之外的产业,这仅仅一种知道问题,其实并无清晰的法理根据。
三、从《规则》中进行剖析,在此规则中列有“夫妻挂号离婚后产业胶葛”而无“夫妻判定离婚后产业胶葛”,此为何因?莫非判定离婚后就没有未审或漏审漏判之产业需求切割?当然不是,所以很明显,最高法院这样规则的意图在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产业仍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保护判定的严肃性。而挂号离婚则不同,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子女抚育部分仅表现协议两边的毅力,婚姻挂号机关对此不予检查或仅作肤浅之方式检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贰言乃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好的产业,嗣后发作胶葛的,也应作为夫妻挂号离婚后的产业胶葛,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