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5:19
发布部分:海南省政府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令实施细则》现已199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 长 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条 依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挂号管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三十八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挂号规模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请求企业法人挂号。 第三条 实施企业化运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从事运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请求企业法人挂号。 第四条 不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运营单位,应当请求运营挂号: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建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 (三)从事运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的运营单位; (五)其他从事运营活动的单位。 企业称号 第五条 企业称号不得含有下列内容或许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或许对大众形成诈骗或许误解的; (三)国际组织称号; (四)政党称号、党政军机关称号、群众组织称号、社会团体称号以及部队编号。 第六条 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挂号注册的企业法人,称号中能够运用“海南”字样,但有必要由原挂号主管机关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七条 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在其称号中运用“总”字,有必要下设3个以上分支机构,其间与该企业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不得少于两个。 企业称号组织形式中运用“大”字样的,有必要有相应的运营规模。 非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运用“股份有限”字样。 称号中运用“集团”字样的,有必要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 第八条 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同行业的企业称号的字号不得相同,字号相同的,挂号主管机关有权依据挂号在先、受理在先、请求在先准则予以纠正。 企业公章、银行帐户的称号应当与核准挂号的称号相一致。 第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则实施企业化运营或许从事运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能够按原称号进行挂号。其建立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应独自起称号;建立不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能够冠以主办单位称号。 企业建立 第十条 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当按《法令》的规则提交文件、证件。 投资者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其合法资历证明是政府或许编委文件;投资者是社会团体法人的,其合法资历证明是社会团体挂号证明;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其合法资历证明是《企业法人运营执照》副本;投资者是个体工商户的,其合法资历证明是《运营执照》副本;投资者是自然人的,其合法资历证明是个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