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1:06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作业责任处理,标准企业财政会计作业,促进树立健全企业内部操控机制,有用防备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处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作业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历和作业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根底处理、财政处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造、严重财政事项监管等作业,并依照干部处理权限经过必定程序被录用(或许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档处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作业责任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根底处理、财政处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造,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运用、吞并重组等严重财政事项监管作业中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则树立和完善总会计师处理制度,清晰总会计师的作业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作业责任实行状况的监督处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作业责任实行状况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规则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装备契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用实行作业责任。契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则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担财政作业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契合总会计师任职资历和条件的,能够兼任或许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能够经过沟通或揭露招聘等方法及时装备。
(二)设置归于企业高管层的财政总监、首席财政官等相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清晰指定其实行总会计师作业责任。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依照国资委有关规则处理:
(一)已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依照有关干部处理权限与程序录用。
(二)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依照有关干部处理权限与程序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