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事由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8:22
行政强制实行的事由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材料,假如你想知道行政行政强制实行的事由有哪些,跟着小编一同往下看吧,信任看过下文关于这方面的常识,必定会对“行政强制实行的事由有哪些”有所了解。
1、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法院强制实行的条件
榜首,行政行为依法能够由人民法院实行。这一条件触及行政强制实行权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怎么分配的问题。换言之,并非一切的行政行为政机关均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比方行政机关自身具有强制实行权,其不想行使该项强制实行权,但相关法令、法规又未规则其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那么其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的请求。从现有法令和司法实践状况来看,行政行为依法能够由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状况有三种:一是法令清晰规则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则:“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撤消职务证书处分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由主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二是法令规则行政行为既能够由行政机关强制实行,又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强制实行。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3条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海关的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海关能够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许将其被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三是法令对行政强制实行权归属未作规则的,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比方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担任终究判定的行政行为,假如法令对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实行该结局判定未作规则,那么行政机关能够就该结局判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第二,行政行为现已收效并具有能够强制实行的内容。从字面意义上看,这项条件实践上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行为现已发作法令效能。换言之,关于尚发作法令效能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二是行政行为还有必要具有可供强制实行的内容。这是由于在行政法令实践中,并非一切发作法令效能的行政行为都需求经过强制实行的手法来完成其确认的权力和责任。有些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经作出,即已发作实践法令作用,就不需求当事人还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撤销许可证、回绝给予某种利益等,就归于这种状况,不触及强制实行的问题。可是也有些行政行为作出往后,还需求当事人实行金钱资产的给付责任,或许实行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责任,这均归于可供强制实行的内容领域,当事人回绝实行,在法定期限内又不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就有必要由有权机关采纳必定办法,比方由行政决议的作出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请求,以完成行政决议所确认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请求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儿的“行政机关”与行政法学上“行政主体”的概念是相同的,此处咱们为了立法用语的通俗易懂,关于但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在,行政诉讼中一概称之为“行政机关”。这在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中也得到了表现,本次修正案在条文中清晰了行政机关包含依照法令、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安排,同理,行政行为不只包含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包含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即非诉行政实行的请求人,一般状况下指的便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他不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能独立作出行政决议的机关或安排,不归于“行政机关”的领域,一般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实行的请求。但这儿有个破例,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许同案子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已然行政诉讼法清晰了其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裁判实行的请求主体,其也有理由成为非诉行政实行的请求主体,由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述又不实行,作出行政决议的行政机关在请求实行的期限内亦未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时,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许同案子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正当权益照样无法完成。故而《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回绝实行判定、判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许第三人能够向榜首审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或许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实行。
第四,被请求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认的责任人。这儿的责任人实践指的便是行政相对人,包含行政决议所直接针对和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非诉行政行为的强制实行不能针对行政行为所确认的责任人以外的人,这是由于行政行为所确认的责任人以外的人并不是行政决议的直接相对人,其不是行政行为所确认的权力直接接受人或责任直接实行人,与作为非诉行政实行根据的行政决议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天然不能将其作为非诉行政实行的被请求人。
第五,被请求人逾期不复议、不申述又不实行责任。行政行为发作法令效能后并非都需求当即实行,一般状况下要给行政相对人保存一个请求救助的期限。在这个救助期限内,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贰言的,能够提起行政复议,也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救助期限的时日,一般都是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令法规作出清晰规则。在法定救助期限届满之前,行政行为不发生强制实行的效能,行政机关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不过,这儿有个比较特别的问题,有时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不一致,比方邮政法、统计法上规则的申述期限只需15日,显着短于60日的复议期限。假如当事人在行政申述期限届满后没有提申述讼又不实行责任,可是没有超出行政复议期限的,此刻行政机关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咱们以为,明显不能,由于逾期不实行,实践上包含了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均“逾期”的景象,这也有利于愈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只需在法定复议、诉讼救助期限届满,行政相对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实行责任的状况下,行政机关才干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第六,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为了保证行政法令关系的安靖,行政机关不能无限期地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法令有必要清晰规则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的期限。非诉行政实行请求期限的确认,有必要考虑两方面的要素:一是为了保护法令关系的安靖性,要尽或许地缩短请求实行的期限;二是请求实行期限的确认,又要充沛照顾到当事人请求实行的或许性,这就要求有必要给当事人留下满足的请求实行的时刻。从现有的法令、司法解说的规则来看,关于非诉行政案子请求实行的期限,《若干解说》第88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自被实行人的法定申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请求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尽管《若干解说》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则不一致,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法令优于司法解说的一般法理,关于非诉行政实行的请求期限,应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则的3个月实行,若逾期请求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此外,关于利害关系第三人请求非诉行政实行期限的问题,现在有两种挑选:一是在被请求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时,第三人和行政机关相同,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请求;二是被请求人的法定期限尽管届满,但还需等行政机关请求实行的期限届满之后,第三人才干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请求。这两种挑选有着不同的考虑,前一种挑选更重视功率,后一种挑选更重视依法行政。《若干解说》第90条第1款便是第二种挑选在司法解说中的表现。由于《行政强制法》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未作出规则,所以在往后的司法实践中,咱们仍是应遵从《若干解说》第90条第1款的规则,即:“行政机关根据法令的授权对相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判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作出判定的行政机关在请求实行的期限内未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收效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力人或许其继承人、权力接受人在90日内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七,请求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实行请求。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统辖不同于行政诉讼裁判实行的统辖。由于收效的行政诉讼判定、判定、调解书,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经审判程序作出,行政机关请求实行的统辖法院,明显应当是作出榜首审判定的人民法院。但由于作为非诉行政实行根据的行政决议,事前未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在请求人民法院实行前其仅仅一个朴实的行政决议,因而在理论上行政机关既能够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实行请求,也能够向被实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可是考虑到《若干解说》第89条现已对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统辖作出了相关规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现已构成一种司法常规,所以关于非诉行政实行案子,一般应由请求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但实行目标为不动产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不过这儿仍需留意的是,在级别统辖上,并非一切的非诉行政案子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若基层人民法院以为实行确有困难的,比方当地严重杂乱的房子征迁、土地征收等案子,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实行,上级人民法院也或许会行使部分非诉行政案子的统辖权。
第八,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现已实行完催告程序。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只需契合上述七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非诉强制实行的请求。可是《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和实施,关于非诉行政实行的程序又增加了催告的规则,即第54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才干够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这是考虑到,强制实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也是最简单形成损害的环节,当事人未如期实行行政决议所确认的责任,或许存在各种原因,既或许是成心不实行,也或许是因过错或其他客观状况未能及时实行,因而在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经过再次催告的程序,能够催促当事人及时实行责任,最大程度完成当事人主动实行的最佳作用;若当事人依然不实行,行政机关在法理上也尽到了再次好心提示的责任,程序上也愈加到位,充沛保证了其知情权,并且在情理上也做到了“穷力尽心”。
2、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条件和期限
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作出的行政决议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行政机关才干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请求救助的法定期限分别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依照本条规则,假如法令规则当事人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述,当事人在6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行政机关能够请求法院强制实行。依照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期限是从当事人行使行政救助或许司法救助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超越此期限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实行。
1、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法院强制实行的条件
榜首,行政行为依法能够由人民法院实行。这一条件触及行政强制实行权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怎么分配的问题。换言之,并非一切的行政行为政机关均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实行,比方行政机关自身具有强制实行权,其不想行使该项强制实行权,但相关法令、法规又未规则其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那么其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的请求。从现有法令和司法实践状况来看,行政行为依法能够由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状况有三种:一是法令清晰规则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5条规则:“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给予的罚款、撤消职务证书处分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由主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二是法令规则行政行为既能够由行政机关强制实行,又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强制实行。比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3条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海关的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作出处分决议的海关能够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许将其被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三是法令对行政强制实行权归属未作规则的,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比方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担任终究判定的行政行为,假如法令对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实行该结局判定未作规则,那么行政机关能够就该结局判定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第二,行政行为现已收效并具有能够强制实行的内容。从字面意义上看,这项条件实践上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行为现已发作法令效能。换言之,关于尚发作法令效能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二是行政行为还有必要具有可供强制实行的内容。这是由于在行政法令实践中,并非一切发作法令效能的行政行为都需求经过强制实行的手法来完成其确认的权力和责任。有些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经作出,即已发作实践法令作用,就不需求当事人还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撤销许可证、回绝给予某种利益等,就归于这种状况,不触及强制实行的问题。可是也有些行政行为作出往后,还需求当事人实行金钱资产的给付责任,或许实行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责任,这均归于可供强制实行的内容领域,当事人回绝实行,在法定期限内又不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就有必要由有权机关采纳必定办法,比方由行政决议的作出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请求,以完成行政决议所确认的权力和责任。
第三,请求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儿的“行政机关”与行政法学上“行政主体”的概念是相同的,此处咱们为了立法用语的通俗易懂,关于但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在,行政诉讼中一概称之为“行政机关”。这在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中也得到了表现,本次修正案在条文中清晰了行政机关包含依照法令、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安排,同理,行政行为不只包含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包含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即非诉行政实行的请求人,一般状况下指的便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他不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能独立作出行政决议的机关或安排,不归于“行政机关”的领域,一般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实行的请求。但这儿有个破例,即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许同案子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已然行政诉讼法清晰了其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裁判实行的请求主体,其也有理由成为非诉行政实行的请求主体,由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述又不实行,作出行政决议的行政机关在请求实行的期限内亦未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时,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许同案子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正当权益照样无法完成。故而《行政诉讼法》第95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回绝实行判定、判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许第三人能够向榜首审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或许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实行。
第四,被请求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认的责任人。这儿的责任人实践指的便是行政相对人,包含行政决议所直接针对和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非诉行政行为的强制实行不能针对行政行为所确认的责任人以外的人,这是由于行政行为所确认的责任人以外的人并不是行政决议的直接相对人,其不是行政行为所确认的权力直接接受人或责任直接实行人,与作为非诉行政实行根据的行政决议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天然不能将其作为非诉行政实行的被请求人。
第五,被请求人逾期不复议、不申述又不实行责任。行政行为发作法令效能后并非都需求当即实行,一般状况下要给行政相对人保存一个请求救助的期限。在这个救助期限内,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有贰言的,能够提起行政复议,也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救助期限的时日,一般都是由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令法规作出清晰规则。在法定救助期限届满之前,行政行为不发生强制实行的效能,行政机关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不过,这儿有个比较特别的问题,有时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不一致,比方邮政法、统计法上规则的申述期限只需15日,显着短于60日的复议期限。假如当事人在行政申述期限届满后没有提申述讼又不实行责任,可是没有超出行政复议期限的,此刻行政机关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咱们以为,明显不能,由于逾期不实行,实践上包含了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均“逾期”的景象,这也有利于愈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只需在法定复议、诉讼救助期限届满,行政相对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实行责任的状况下,行政机关才干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第六,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为了保证行政法令关系的安靖,行政机关不能无限期地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法令有必要清晰规则行政机关请求强制实行的期限。非诉行政实行请求期限的确认,有必要考虑两方面的要素:一是为了保护法令关系的安靖性,要尽或许地缩短请求实行的期限;二是请求实行期限的确认,又要充沛照顾到当事人请求实行的或许性,这就要求有必要给当事人留下满足的请求实行的时刻。从现有的法令、司法解说的规则来看,关于非诉行政案子请求实行的期限,《若干解说》第88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应当自被实行人的法定申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请求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尽管《若干解说》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则不一致,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法令优于司法解说的一般法理,关于非诉行政实行的请求期限,应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则的3个月实行,若逾期请求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此外,关于利害关系第三人请求非诉行政实行期限的问题,现在有两种挑选:一是在被请求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时,第三人和行政机关相同,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请求;二是被请求人的法定期限尽管届满,但还需等行政机关请求实行的期限届满之后,第三人才干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实行请求。这两种挑选有着不同的考虑,前一种挑选更重视功率,后一种挑选更重视依法行政。《若干解说》第90条第1款便是第二种挑选在司法解说中的表现。由于《行政强制法》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未作出规则,所以在往后的司法实践中,咱们仍是应遵从《若干解说》第90条第1款的规则,即:“行政机关根据法令的授权对相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判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作出判定的行政机关在请求实行的期限内未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收效详细行政行为确认的权力人或许其继承人、权力接受人在90日内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七,请求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实行请求。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统辖不同于行政诉讼裁判实行的统辖。由于收效的行政诉讼判定、判定、调解书,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经审判程序作出,行政机关请求实行的统辖法院,明显应当是作出榜首审判定的人民法院。但由于作为非诉行政实行根据的行政决议,事前未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在请求人民法院实行前其仅仅一个朴实的行政决议,因而在理论上行政机关既能够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实行请求,也能够向被实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可是考虑到《若干解说》第89条现已对非诉行政实行案子的统辖作出了相关规则,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现已构成一种司法常规,所以关于非诉行政实行案子,一般应由请求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但实行目标为不动产的,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统辖。不过这儿仍需留意的是,在级别统辖上,并非一切的非诉行政案子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统辖,若基层人民法院以为实行确有困难的,比方当地严重杂乱的房子征迁、土地征收等案子,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实行,上级人民法院也或许会行使部分非诉行政案子的统辖权。
第八,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现已实行完催告程序。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只需契合上述七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非诉强制实行的请求。可是《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和实施,关于非诉行政实行的程序又增加了催告的规则,即第54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责任,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实行责任的,行政机关才干够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这是考虑到,强制实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也是最简单形成损害的环节,当事人未如期实行行政决议所确认的责任,或许存在各种原因,既或许是成心不实行,也或许是因过错或其他客观状况未能及时实行,因而在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经过再次催告的程序,能够催促当事人及时实行责任,最大程度完成当事人主动实行的最佳作用;若当事人依然不实行,行政机关在法理上也尽到了再次好心提示的责任,程序上也愈加到位,充沛保证了其知情权,并且在情理上也做到了“穷力尽心”。
2、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条件和期限
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其作出的行政决议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行政机关才干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请求救助的法定期限分别是: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请求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依照本条规则,假如法令规则当事人能够直接向法院申述,当事人在6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行政机关能够请求法院强制实行。依照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的期限是从当事人行使行政救助或许司法救助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超越此期限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