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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卖方违约应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2:37
李先生来电咨询:  
高某有一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子。2004年,我和高某达到生意房子的书面协议,约好签订合同之日,我向高某付出约好房款的一半,等2006年房产证办下来后,我再向高某付出余下的一半,高某向我交给房产证(办成我的姓名)。签订合同后,我其时即向他交给了一半的房款。可前段时间,高某给我打电话,称房产证已办成他的姓名,不准备卖了,能够退给我已交的房款。高某违约,我有必要从头买房子,现在房价涨得很厉害。请问,我能够要求高某承当怎样的职责?  
答:这个问题现在咱们遇到的许多。首要,你与高某签订了二手房生意的书面协议,两边意思表明实在,达到的协议依法收效。依照约好,你践约向他实行了责任,高某未向你实行房子及房产证的交给,那么高某违约。但房子的生意有必要通过法定的办理机关依法挂号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能,高某尽管违约,因其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因而,房子的所有权仍归于高某。其次,高某违约后,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14条的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给予添加。除了两边协议中约好的违约职责外,假如你现在购房所形成的丢失远远超越两边所约好的违约职责,你能够向高某提出添加补偿的恳求,而依据上述规则,高某也应依法承当因其违约而给你形成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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