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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3:30
夫妻离婚时,由于一起债款承当了连带职责归还债款,那么夫妻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后,是否能够向另一方追偿,关于一起债款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后向另一方追偿的法令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一起债款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后向另一方追偿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夫妻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后能够向另一方追偿吗
案情:
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日子一向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两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款的处理作了约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一起债款合计8万元。其间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归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归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款到期,郑某按照约好自动归还了该3万元告贷。
2005年2月,郑某忽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告是徐某。本来徐某的债款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通过屡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归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以为两边现已离婚,而且对一起债款的归还问题作了清晰约好,约好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归还。因而以为徐某应当向赵某建议债款,而不是向自己建议权力。可是法院终究判定郑某败诉,她需求归还该5万元告贷。法院判定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告贷。
2005年6月,郑某向法院申述,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支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根据便是两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已然法院都判定郑某需求归还这笔债款,那么就阐明对这笔债款郑某是有法定归还职责的,两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好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是无效的。因而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根据这一点向自己建议权力。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归还。所以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审理成果:
法院审理后以为,两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好的债款承当分配协议,对两边具有束缚力。原告在向债款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当的债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而法院判定被告赵某在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出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定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为一审法院的现实确定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因而终审判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剖析:
本案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边约好的债款分配协议究竟有用无效?假如有用,为何法院会判定郑某归还徐某该告贷?假如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定郑某胜诉,能够向被告赵某追偿?
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好是有用的,但效能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能够解说上述疑问和问题。
首要,郑、赵两个人的约好,对两人都是有束缚力的。离婚的时分,不只要切割夫妻一起产业,还要对夫妻一起债款做出处理。由于夫妻两边离婚后,产业互相独立,因而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好某些债款由一方归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归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好,法令对其效能予以认可,对两边当事人都具有束缚力。(当然这种状况一般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假如是判定离婚,法院会先在夫妻一起产业中先将一起债款扣除,剩下的部分才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
一起,为了维护债款人的利益,法令对这样的约好的效能又作了束缚,即这样的约好不得对立债款人。之所以作这样的束缚,是由于假如两边能够以此对立债款人的话,那么本来由两人一起归还的债款,变成由一人归还,这对债款人来讲,将来完成债款的难度必定添加。也便是说,在债款人没有差错的状况下,由于债款人的原因或毅力而添加了债款人债款完成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令才作出这样的束缚。将离婚两边之间的相似约好的效能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立债款人。当然这也有破例,假如夫妻两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好通知了债款人,而且债款人也表示赞同,那么这样的约好对债款人也是有用的,债款人只能向改变后的债款人要求归还。
在处理了郑、赵两人约好的效能之后,本案三个法院的判定也就不难理解了。首要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由于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款人徐某布告,也没有依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赞同,所以法院以为徐某作为债款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好的束缚,郑、赵两人作为一起债款人,对此负有连带归还职责,徐某能够向任一方建议自己的债款,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悉数归还职责。可是一起,在归还了不应有自己归还的债款后,郑某有权按照协议要求赵某归还,建议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归纳上面的介绍,一起债款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后,能够向另一方依法追偿。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一起债款承当连带归还职责后向另一方追偿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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