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抓获不具刑事责任的同案嫌疑人是否可认定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13:03【裁判关键】
帮忙公安机关捕获不具刑事责任的同案嫌疑人是否构成建功,是否可确定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根本案情】
上一年8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违法时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来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自来水公司家属楼被害人程志豪运营的铁牛鞋店,张某担任望风,陈某从西侧窗户护栏上的空地钻入室内,将室内人民币3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被二人浪费。
同年8月9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来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客运小区家属楼,二人用铁锹撬开该小区物业窗户护栏,陈某从窗户钻入室内并把门锁翻开,二人将室内3部手机(未作价)和1盒玉溪卷烟(未作价)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张某将卷烟吸掉,陈某将3部手机丢掉。
随后,被告人张某又伙同陈某来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被害人宋士良运营的大云粮店,张某担任望风,陈某从大云粮店店门空地钻入室内,将室内抽屉里人民币22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被浪费。
综上,被告人张某共施行偷盗作案3起,盗得赃物合计人民币25000余元。
六天后的清晨2时许,陈某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老厨房”饭馆盗得一个小保险柜后给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张某明知保险柜系陈某偷盗所得,仍帮忙陈某将保险柜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南商场紫瑞旅馆运用自行车搬运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北立交桥路旁边,二人用石头将保险箱砸开,将里边的人民币22000元取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人民币18850元,其他赃物被二人浪费。
案发后当日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合作公安机关将一起作案人陈某捕获。
【裁判成果】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即表明不上诉,认罪服法,判定已收效。
【裁判理由】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应予惩办。被告人张某明知保险柜系陈某偷盗所得仍帮忙搬运,其行为已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应予惩办。被告人张某帮忙公安机关捕获一起作案人陈某,尽管陈某因法定事由(未到达刑事责任年纪)未被追查刑事责任,但因其施行的行为具有社会损害性,故张某帮忙公安机关的抓捕行为应确定为建功,可从轻处分。被告人张某违法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分。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部分被追缴,酌情从轻处分。据此,法院数罪并罚对其作出上述判定。
【分析】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其后又明知保险柜系陈某偷盗所得仍帮忙搬运,其行为已构成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上述两违法行为均应予惩办。关于其违法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及赃物部分被追缴的违法情节均无贰言,可是关于帮忙公安机关捕获不具刑事责任的同案犯是否构成建功,是否是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存在严重不合:一种观念以为不构成建功。理由是同案犯陈某未达刑事责任年纪,不具有刑事责任,公安也未对其作刑事案件处理,已然该行为不构成违法,那就不契合建功情节;另一种观念以为构成建功。理由是构成建功的体现之一是帮忙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嫌疑人,此处并未要求该嫌疑人有必要构成违法,即只需施行这一帮忙行为,帮忙司法机关抓该违法嫌疑人即可构成建功。
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通过反复研究,终究确定可确定为建功,首要原因是:帮忙捕获违法嫌疑人并不意味着该嫌疑人得被科罪量刑。关于建功的详细景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则,把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行为(包含同案犯)归入其间。从该条文的详细内容来看,帮忙司法机关被捕获的人为违法嫌疑人,定性为违法嫌疑,而非是罪犯。该嫌疑人并非以司法机关处理成果为规范,即被告人只需施行帮忙司法机关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那么就可确定被告人的帮忙行为构成建功。
确定帮忙捕获不具刑事责任的违法嫌疑人建功契合司法解说的精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第六条的规则:“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因法定事由不追查刑事责任、不申述、停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建功体现的确定……”结合刑事诉讼法可知,此处法定事由首要是指免予追查刑事责任,意思是捕获之人即便具有免予追查责任的景象,但不以其构成违法为要件,仍可确定帮忙行为人构成建功,首要精力重在鼓舞别人建功。别的,不具刑事责任的人尽管不属于免于追查责任的景象,可是其施行行为的损害程度及违法外在方式均与免于追查责行为无并不同,因而确定张某构成建功契合司法解说精力。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施行帮忙司法机关捕获未达刑事责任年纪的同案犯陈某,不仅是其悔过的体现,更重要的是有利查清违法事实,防备陈某再次施行严重损害社会行为,并其依法从事。因而,确定张某构成建功,契合建功准则的设定初衷,便利司法实务操作,更重要的是鼓舞更多的违法嫌疑人或被告人能自动帮忙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让违法行为尽早落入法网。
综上所述,并依据量刑规范化的规范,对其作出了罪刑责相适用的上述惩罚量,到达了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杰出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