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票据保证是怎样的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7:39
学界观念之一以为,收据确保的从特点是其实质特点。
首要,民法中的担保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第三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一种担保方法和法律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由此可知,传统确保仅具有从特点,而无独立性。传统的确保准则设置的意图就在于,添加主债款的可实行性,以维护主债权人的利益和确保买卖的安全,因而从特点是确保的实质特性。
收据确保作为一种特别的确保行为,其设置的意图也是为增强收据的信誉 ,担保收据债款的实行,理所应当的具有了确保的从特点,即收据确保债款建立后,与被确保收据债款构成了一种主从关系,确保是一种从法律行为,构成被确保债款的出票、背书、承兑等是主法律行为。收据确保的从特点模糊体现在《收据法》第49条和第50条。第49条规则“确保人对合法获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力,承当确保职责。可是,被确保人的债款因汇票记载事项短缺而无效的在外。”对该条但书,学者多称之为收据确保“形式上的附特点”。 详细指在收据形式上存在瑕疵时,被确保的收据债款消除 ,确保人债款随之消除。第50条规则:“被确保的汇票,确保人应当与被确保人对持票人承当连带职责。”对此条,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收据法也有相似乃至更为清楚的规则。例如《日内瓦一致汇票本票法条约》第32条“确保人被确保人负同一职责”的规则。即标明:首要,确保人职责的发生依赖于被确保债款的存在. 其次,确保人贵任的品种、规模依被确保人所承当的责任来确认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