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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5:37

隐私权法令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隐私权法令关系的必备要素,它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行。
1、隐私权的主体
有关隐私权主体的界定,法学界有以下三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含天然人;[6]一种观念以为隐私权的主体包含天然人和法人;[7]还有一种观念以为死者也是隐私权的主体。[8]笔者以为法人和死者是不享有隐私权的,隐私权是根据天然人的精力活动而言的,只要天然人才能成为精力活动的主体,一起,隐私权作为一项详细人格权,应该满意人格权的基本特征,因此它具有非产业性和不行转让性。法人作为安排并没有精力活动,因此不具备隐私权的条件和根底,当然也就没有相似天然人隐私,法人的经营活动的信息事实上具有产业性的特色,并且在实际中还能够转让,这类信息归于商业隐秘范畴,可根据商业隐秘不受侵略来取得维护。
关于死者的隐私权问题现在在法学界虽现已很少谈论,但仍然存在争议,笔者以为死者也不是隐私权的主体。这是由于:①死者不是法令含义上的人,当然也就不具备民事权力才能,因此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②对死者隐私维护的内容是隐私,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的爱情和声誉利益。对死者而言,生命现已不存在了,就利益自身而言对死者没有太多的含义;③侵略隐私权的诉讼应该在受侵略人生计之时加以建议,死者不具有建议权力的才能。死者的隐私及声誉等不应该归于隐私权维护范畴,而应该作为一种非权力性质的法令维护目标,经过法令的延伸维护加以解决。
2、隐私权的客体
权力的客体专指某种物,它既能够是有形的,也能够是无形的。隐私权的客体事实上便是权力主体的“隐私”,依照法令的要求解说的隐私,便是与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私日子隐秘。但由于人们民族文化、日子习惯等差异,对隐私的界定仍有较大的差异。一般以为它首要应该包含私家信息、私家活动以及私家范畴三个方面。
私家信息是指有关权力主体的全部情报资料和资讯,是静态的,其内容非常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产业状况到个人的身高、病史、婚恋状况等;
私家活动是指权力主体的全部私家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归于动态隐私,包含日常日子、社会交往、夫妻日子、婚外爱情等;
私家范畴,也叫私家空间,是指权力主体的隐秘规模,包含物理空间(如居室、行李等)和心思空间(如私家函件、日记等)。
隐私规模很广,并且具有的较大弹性,因此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规模作出清晰而详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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