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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二十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1:07

交强险法令解说:第二十八条【交强险理赔——补偿金请求权主体和交强险理赔程序
第二十八条 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的,由被稳妥人向稳妥公司请求补偿稳妥金。稳妥公司应当自收到补偿请求之日起1日内,书面奉告被稳妥人需要向稳妥公司供给的与补偿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详解】本条是对稳妥补偿金请求权主体和稳妥索赔程序的规则。
一、稳妥补偿金请求权主体
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立足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但该准则的强制性和公益性并不能否定其职责稳妥的实质,准则的规划也不该违反职责稳妥的基本原理,不然,这一准则也就不能称之为强制职责稳妥,而将异化为朴实为维护受害人利益、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交通安全税”。明显,这样的成果并非国家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准则的初衷。
所谓职责稳妥,是指被稳妥人依法对遭到其危害的人负有补偿职责时,由稳妥人依合同约好对被稳妥人承当补偿职责的稳妥,其原理在于,经过缔结职责稳妥合同,将被稳妥人潜在的、或许承当的民事补偿职责转化为职责稳妥的稳妥标的,当被稳妥人因其不法行为致人危害需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时,由稳妥人补偿其因而而承受的晦气结果,然后将被稳妥人因承当补偿职责致使本身受损的危险转嫁于参加投保的社会群众。明显,职责稳妥准则发作的底子意图在于,补偿作为被稳妥人的加害人因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而承受的丢失,仅仅直接惠及民事补偿联系中的受害人。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中,职责稳妥的这一基本原理外化为稳妥人、投保人(被稳妥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联系,即投保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稳妥人之间的合同法律联系,以及加害人(即被稳妥人,包含投保人及其答应的合法驾驶人)与受害人(第三者)之间的侵权危害补偿法律联系,而受害人与稳妥人之间不存在法律联系,不该享有稳妥金请求权。因而,本条规则,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故的,由被稳妥人作为稳妥金请求权主体,向稳妥公司请求补偿稳妥金。
一起,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准则保证受害人利益的考虑,《法令》第31条规则,稳妥公司既能够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也能够直接向受害人补偿稳妥金,然后打通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从稳妥公司直承受偿的“绿色通道”,在稳妥金请求权主体这一问题上,完成了职责稳妥原理与强制职责稳妥立法意图的有机结合。
二、交强险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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