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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不能主动适用抵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3:20
【案情】
2003年6月张某向刘某告贷6万元,两边约好2005年6月偿还。2006年5月,张某和刘某合伙运营的饭馆歇业,两边经结算,刘某应向张某付出金钱12万元。2008年1月,张某要求刘某付出饭馆结算后金钱12万元,刘某仅付出6万元,并称另6万元和张某对其的欠款予以冲抵,但张某以为其欠刘某的6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进行冲抵。
【不合】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款能否自动适用抵消?
第一种定见以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不得作为自动债款建议抵消,不然无异于逼迫对方实施天然债款。假如被迫债款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因而,除非张某自动抵消,不然刘某不能自动适用抵消。
第二种定见以为,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损失胜诉权的债款,假如在诉讼时效已过之前能够适用抵消的,其债款人仍然能够实施抵消。因而,本案中,刘某能够适用抵消。
【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该债款的标的物品种、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能够将自己的债款与对方的债款抵销,但依照法令规则或许依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在外。当事人建议抵销的,应当告诉对方。告诉自抵达对方时收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许附期限。”从该条规则中能够看出,债款债款进行抵消应契合以下条件: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款、相互债款;2、抵消的债款有必要是同品种的给付;3、有必要两边债款均已届清偿期;4、两边适用抵消的债款是能抵消的债款。就本案而言,刘某和张某之间的债款债款均契合上述条件,刘某是否就可适用抵消呢?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刘某对张某的6万元债款已过诉讼时效。依照第一种定见,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不得作为自动债款建议抵消,不然无异于逼迫对方实施天然债款。该观念以为,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天然之债,债款人尽管能够享有许多实体权力,但所享有权力的行使要遭到债款人时效抗辩权的约束。假如确定已过时效的债款亦能行使抵销权,实际上等于变相掠夺了债款人的时效抗辩权,对债款人来说有失公正。
笔者以为,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损失胜诉权的债款,假如在诉讼时效已过之前能够适用抵消的,其债款人仍然能够实施抵消。在理论上,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债款为天然之债。天然之债是指虽为法令所认可,但却不受强制执行力维护的债,关于天然之债,债款人不实施时,债款人不能恳求法院强制执行,债款人自愿实施,则实施有用。也就是说,天然债的本质在于“债款人不能恳求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不能通过其他方法完成,也不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不是债款债款联系不存在。并且,依照我国法令的规则,仅债款恳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抵消权并不归于债款恳求权而为构成权,构成权是指权力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明而使法令联系发生变化的权力,其仅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则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最终,正如前文所述抵消所应具有的条件,也可看出,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并非债款债款予以抵消的禁止性条件。
综上,刘某能够以其对张某的6万元债款抵消其对张某的6万元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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