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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失败挑起医患赔偿官司 本案社会抚养费谁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7:46

    [案情]:
    2003年11月27日,身怀第二胎8个多月的四川省泸县乡民周芳到某卫生院住院引产,并和老公一同与卫生院签订了《引产手术赞同书》。同月29日,卫生院医师依照医疗操作规程和剂量要求为周芳打针了“利凡诺”药液,数小时后,周芳开端临产,医师见其娩出的是一活体女婴,即采取用“来苏尔”针打针胎儿头部的补救措施,周芳之夫见状强行阻挠,医师只完成了少数药物打针。
    女婴出生后,周芳配偶对卫生院医师的行为感到担忧,要求当即带婴儿出院,卫生院惧怕婴儿有后遗症,提出与周芳配偶签协议,周芳配偶为了尽快将婴儿转院医治,与卫生院签订协议约好:“将来呈现婴儿智力妨碍,残疾逝世,均由周芳配偶担任,卫生院及医师无职责”。周芳配偶当日带婴儿就住进了另一家医院,并住院医治20日,用去医疗费用3001元。2004年6月,周芳配偶因计划外生育被征收社会抚育费18000元。为此,周某配偶以卫生院给自己做引产手术失利,形成自己既丢失医疗费,又被征收社会抚育费为由,将卫生院告上法庭,恳求被告补偿丢失21001元。
    [裁判关键]: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在对原告行引产手术时施行的医疗行为和运用的药物及剂量,均契合医疗技术标准,无医疗差错,原告被征收社会抚育费系自身原因形成超生所造成的,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必定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社会抚育费丢失于法无据。但在原告周芳娩出活体女婴时,被告用“来苏尔”针打针女婴头部,具有显着差错,应当补偿由此发生的医疗丢失。据此,法院判定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丢失3001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社会抚育费丢失的诉讼恳求。
    [分析]:
    此案是引产失利后被征收社会抚育费引发的医患补偿官司,在全国尚属首例。笔者以为,法院的判定无疑是正确的,详细理由如下:
    其一、因为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和人体个别的差异性,现在医疗机构在确保孕妈妈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标准运用引产药物和剂量,尚无法确保怀孕7个月以上的胎儿娩出时一定为死体。原告为了生二胎,计划外怀孕后没有及时做人流手术,怀孕8个多月才在计生干部的劝说下去做引产手术,在此种情况下引产,自身就存在失利和临产出活体胎儿的危险,这种危险是原告怀孕8个多月才赞同做引产手术的行为带来的,理应由原告自己承当。
    其二、被告在对原告周芳行引产手术过程中,所施行的医疗行为和运用的药物及剂量,均契合医疗技术标准,不存在差错,因而也不该承当引产失利的任何结果。
    其三、行政机关计生部分向原告征收社会抚育费,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是原告既实践超生了一胎,又有抚育女儿的法定责任所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因而发生的丢失的建议,既无现实支撑,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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