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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上诉状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03:18
权力应当为公民谋福利,可是有些人便是拿着国家的俸禄,还烂用职权,给公民构成丢失,给国家构成丢失,假如有些部分的人,那么滥用职权上诉状怎样写,关于这个问题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关于滥用职权上诉状怎样写的相关常识,希望能协助到您。
滥用职权上诉状怎样写
上诉人:吴**,男,苗族,1962年10月20日出世,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住邵阳市委家属楼31栋4单元101房。
案由:上诉人因滥用职权、纳贿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公民法院(2009)洞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一、吊销一审判定;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上诉人既没有滥用职权行为,也没有根据证明其相关职务行为直接构成了国有财产严峻丢失,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因侦办程序严峻违法、根据内容彼此对立、根据缺乏,没有充沛、合法有用的根据证明其有纳贿行为,相关根据之间没有构成完好的根据链,即相关纳贿现实不清,故不构成纳贿罪。一审法院有罪判定是过错的。理由如下:
一、关于滥用职权罪
(一)一审判定供认“时任县长的吴**逾越职权私行决议决议:按国有未利用地把这宗地出让给忠协公司搞房地产开发,价格不再变,挂牌的事,由县疆土资源局**作。”(见一审判定书28、29页),这个供认是过错的。
根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现实,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城步县)政府根据邵阳市政府政发(2002)第11号文件精力和城步县人造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造板公司)员工的要求,由时任县长的上诉人掌管举行了关于人造板公司园艺场土地运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参加人员包含副县长朱建华、县林业局局长陈中凡、县疆土局局长李邵城等人。并依法制作了心胸阅(2004)14号会议记要,相关与会人员都签字认可。上诉人掌管的这次会议的会议内容、程序和处置办法没有违背任何法令,不属违法决议事项,没有逾越职权、滥用职权。将“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法令上不要求批阅,没有违背任何法令。其土地财物的处置,虽属农用地性质,但依照邵阳市公民政府市政发(2002)11号文件,仍属企业改制的处置规模。可见,这是一个由县政府团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上诉人行为是合理实行县长职责的职务行为,不是逾越职权的行为,当然也不是滥用职权行为。现实上,上诉人也是一向坚持要求依法按程序揭露拍卖出让该宗土地,历来没有赞同和决议过不实行招拍挂程序,也没有决议以480万元的不变价格出让。一审法院供认的证人祝子铁的部分证言也证明晰此点。
然后相关部分揭露、公平实行了招、拍、挂程序,相关人员合法转让园艺场这宗土地。由此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忠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忠协公司)以“国有未利用地”获得了城步县疆土局颁布的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证。
综上,上述转让园艺场这宗土地行为是合法进行的,再一次阐明一审法院上述供认是过错的。
(二)一审法院供认“吴**遂赞同按李邵城的要求安排别人私行修正了会议纪要,使忠协公司获得了商居用地的土地运用证。”“明知农用地变更为商居建造用地应当经上级主管部分批阅,却逾越职权躲避法令的批阅程序,其行为契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见一审判定书29页)这两个供认是过错的。
关于修正会议纪要一事,上诉人的行为仅仅要求将该宗土地从“国有未利用地”按程序转化为“商居用地”。即“清晰要求受让方经挂牌出让获得土地运用权,赞同按商居用地向有关部分申办该宗地的用地手续”。这就清楚标明上诉人的情绪是要求到包含省市疆土部分处理相关批阅手续。该会议纪要自身内容并不违法,由于“国有未利用地”可以依法转化为“商居用地”。仅仅在修正程序上存在瑕疵,即没有举行相关会议修正,但该会议纪要是揭露签发,会议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令,也不是滥用职权行为,其未开会讨论,仅仅办法不妥,性质不同,不能与违法混为一谈。上诉人实行职务行为的揭露性,程序性,底子无从谈起违法违法,无法可依,何罪之有!
实际上,疆土部分没有按纪要规矩的程序要求,违背相关程序处理相关出让手续等,是疆土部分的职责。与上诉人无关。
故上诉人没有滥用职权行为,不契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上述供认是过错的。
(三)一审法院供认“综观该宗土地由农用地变为未利用地,再变更为商居用地的全过程,变相绕过了建造用地的批阅程序,导致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契税丢失,构成了国有财产的严峻丢失,吴**起了决议性的效果。”(见一审判定书29页)这一供认是过错的。
上面已提及,城步县政府依法制作了心胸阅(2004)14号会议记要,供认该农用地可依法变为未利用地,后将该会议纪要修正,供认该未利用地可依法转化为商居用地。谈不上变相绕过建造用地批阅程序。要说绕过相关批阅程序,也是疆土部分没有详细施行相关程序导致的成果,与上诉人无关。相反,上诉人历来没有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址,对任何人打过招待,也没有批过便条,发过任何文件,规矩不要依法按程序申办相关手续。不要求受让人交纳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契税。现实上,该会议纪要也没有提及、决议不该收取相关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契税,也没有免交、交还的决议。故上述“上诉人起了决议性的效果”的供认是彻底过错的。
土地出让金、增值税、契税的收取无否是相关详细职能部分的事,由于上述契税等没有收取,导致国有财产的严峻丢失,当然值得严查职责人。但一看便知,此严峻丢失与该会议纪要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与对该会议纪要起了安排、领导效果的上诉人当然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规矩,滥用职权罪不光要有滥用职权行为,并且要因而构成丢失,即滥用职权的行为和丢失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上诉人在该宗土地转让过程中的相关职务行为没有冒犯刑法规矩,不契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供认上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是过错的。
二、关于纳贿罪
(一)上诉人法庭陈说现实及亲属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其曾供述收受128万元贿赂款这一现实是虚伪的。
上诉人曾供述收受128万元贿赂款,但在一审法庭上悉数翻供。并陈说了原因,从前有罪供述彻底系侦办人员严峻诱供,严酷逼供的成果,每逢我清醒时加以纠正一次,遭受的逼供愈加严峻。他们选用的方法主要有:凌辱,**,体罚。有关细节状况再次恳求调阅我在双规期间的监控录像进行检查供认。总归,所谓的有罪供述是在我精力和肉体遭受两层摧残的景象下,脑筋非常模糊,思想彻底紊乱,精力彻底异常的景象下假造出来的,底子不可信,底子缺乏信。
上诉人曾做出的供述,是昧心之语,不得已而为之。现实上,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上诉人供认纳贿的供述也只要一次。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已悉数翻供。其母亲的证言就阐明晰这一点,侦办机关对其母亲穷尽了各种侦办手法,但其母亲证言中底子无法证明上诉人上述收受128万元贿赂款的供述。现实上,司法机关没有对其母亲追查任何刑事职责,依照我国刑法规矩,如上诉人上述供述现实建立,则其母亲涉嫌构成违法,司法机关有必要也应当对其母亲追查刑事职责。可是,司法机关没有对其母亲追查刑事职责。只要一种合理合法解说,即司法机关以为其母亲没有代上诉人躲藏128万元贿赂款。侦办机关也对其弟吴顶峰采用了拘押办法,吴顶峰的证言相同没有证明上诉人的供述。现实上,该128万元贿赂款的现实是否存在,该款现在何处或许用在何处至今没有查清。故上诉人的供述是虚伪的,上诉人纳贿现实不清。
(二)证人证言对本案纳贿与否供认起要害效果,而无合法、合理原因不出庭作证,承受相关方质证等,故其证言不具有可信性。不得作为定案的直接根据。一起,该证人证言自身内容也不值得采信。
邵银富、陈良刚、罗景容、杨志、陈志龙、刘志强六位证人证言指证共贿赂128万元予上诉人。当是本案要害证人,他们的证言将对本案起直接的要害效果,经一审辩护人依法恳求,却无合法原因都不出庭作证。并且,上述证人的证言均是在被侦办机关采用强制手法的状况下搜集的,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待法庭质证才干决议是否定可。故上述证人证言不具有可信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故在上述证言自身效能有问题的前提下,在上诉人供述现实虚伪前提下,一审法院供认“并与相关证人证言相吻合”(见一审判定书30页)是不妥的。当然一审法院供认“但不能否定现有根据所证明吴**收受别人贿赂的现实(见一审判定书30页)也是不妥的。
值得一提的是,一切的证人证言与我的供述很相同,难以想象;证人证言相隔二个月的供述笔录彻底相同,难以想象;证人证言记载过快过好难以想象;证言彼此对立,不合情理。
综上,上诉人是否纳贿现实不清,依照我国的刑法规矩,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定,即判定上诉人不构成纳贿罪。故一审法院供认上诉人构成纳贿罪是不妥的。
三、关于判定结论方面
涉案的该宗地转让发生时间在2004年,而判定评价时点定为2008年元月,明显不妥。该判定将该转让地分为商业和住所两部分,而未利用地既不同于商业用地,也不同于住所用地,故没有依照“未利用地”规范评价不妥。该判定没有将转让地的土地出让金核算进入,是过错的。总归,该判定结论存在许多问题,不该当采信。
四、本案程序方面具有严峻瑕疵,有违程序公平,因而做出的判定不是公平、合法判定。
(一)侦办人员违背逃避规矩,其获得的供述不具有可信性。
上诉人被双规期间就有侦办人员介入,违背刑事法令要先立案后侦办的程序规矩。本案立案侦办期间,上述侦办人员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仍担任本案的侦办人员,明显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逃避规矩。现实上,上诉人因而被这些违背逃避规矩的侦办人员诱供,逼供。相关详细状况上面已有阐明。
综上,可知上述侦办违法行为底子意图便是要不合法搜集根据,因而获得的上诉人的供述不可信。
(二)相关机关没有提交有利于上诉人的证言,明显违背刑事法令程序规矩;一审法院没有活跃提取该证言,而该证言的提取可证明上诉人在侦办阶段所做供述是虚伪的,一审法院的行为,明显违背刑事法令程序规矩。
侦办机关提取了上诉人母亲的证言,该证言对上诉人极为有利,能充沛证明上诉人在侦办阶段的供述是虚伪的,相关机关偏偏没有将其母亲的证言提交到一审法院,严峻违背刑事法令程序规矩。一审法院在一审辩护人提出侦办机关有对上诉人极为有利的其母亲证言后,不光不依法活跃提取能证明上诉人或许无罪的证言,反而供认“虽然没有吴**母亲的证言”(见一审判定书30页),严峻违背刑事法令程序规矩。
(三)弥补判定程序违法,直接采信判定内容程序违法,不存在弥补判定之说。
一审法院没有托付判定,上诉人恳求从头判定,法院应该供认是从头判定,不是弥补判定。法院应当另行供认判定组织,而不是本来的有利害关系的判定组织。
一审法院在判定书的“经审理查明部分”(见一审判定书5-14页)、“本院以为部分”(见一审判定书27-30页)都没有证明阐明判定结论中的相关国有财产丢失内容与上诉人行使职权之间是否有清晰的直接因果关系,却直接采用其成果。判定结论中的国有财产丢失与滥用职权构成的国有财产丢失是两回事,没有充沛的说理程序供认该国有财产丢失是上诉人滥用职权构成的,决然供认明显程序不妥。
综上所述,一审判定不光适用实体法令过错,并且本案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严峻违背刑事诉讼程序规矩,在司法程序不公平的前提下,一审判定当然也做不出公平判定。
为此,特向贵院上诉,恳求依法吊销一审判定,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邵阳市中级公民法院
上诉人: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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