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3:04
人身自在权是法令的基本权力,也是公民有必要要去保护的权力之一,法令上关于人身自在权也做了详细的介绍,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要懂得去保护人身自在权。那么,保护人身自在权的法令依据是什么?听讼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保护人身自在权的法令依据是什么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略。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或许人民法院决议,并由公安机关履行,不受拘捕。制止不合法拘禁和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或许约束公民的人身自在,制止不合法搜寻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略。制止不合法搜寻或不合法侵入公民的住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力。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这些都是我国法令关于公民人身自在权的保护的法令.
1、人身自在不受侵略: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不合法搜寻、拘禁、拘捕、掠夺、约束的权力。
2、人格尊严不受侵略: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声誉、名字、肖像等不容侵略的权力,详细体现为人格权,如名字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制止凌辱、诋毁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所不受侵略:即住所安全权,指公民寓居、日子的场所不受不合法侵入和搜寻。
4、通讯自在:指公民经过信件、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法,依据自己的志愿进行通讯,不受别人干与的自在。详细指通讯隐秘受法令保护,属私日子隐秘与体现行为的自在。包含公民的通讯别人不得扣押、藏匿、毁弃,公民通讯、通话的内容别人不得私阅或偷听。
法条如:
1、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略。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或许人民法院决议,并由公安机关履行,不受拘捕。制止不合法拘禁和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或许约束公民的人身自在,制止不合法搜寻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略。制止不合法搜寻或不合法侵入公民的住所。”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在和通讯隐秘受法令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许清查刑事犯罪的需求,由公安机关或许检察机关按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略公民的通讯自在和通讯隐秘。
2、我国《顾客权益保证法》第五条规则:“经营者不得对顾客进行凌辱,诋毁,不得搜寻顾客的身体极端带着的物品,不得侵略顾客的人身自在。”第四十五条规则:“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侵略顾客人身自在的,应当中止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力。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许藏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公民保护人身自在权遇到费事或胶葛,来听讼网找专业的律师协助自己。
保护人身自在权的法令依据是什么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略。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或许人民法院决议,并由公安机关履行,不受拘捕。制止不合法拘禁和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或许约束公民的人身自在,制止不合法搜寻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略。制止不合法搜寻或不合法侵入公民的住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力。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或许劫持别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致使被劫持人逝世或许杀戮被劫持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这些都是我国法令关于公民人身自在权的保护的法令.
1、人身自在不受侵略: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不合法搜寻、拘禁、拘捕、掠夺、约束的权力。
2、人格尊严不受侵略: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声誉、名字、肖像等不容侵略的权力,详细体现为人格权,如名字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制止凌辱、诋毁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所不受侵略:即住所安全权,指公民寓居、日子的场所不受不合法侵入和搜寻。
4、通讯自在:指公民经过信件、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法,依据自己的志愿进行通讯,不受别人干与的自在。详细指通讯隐秘受法令保护,属私日子隐秘与体现行为的自在。包含公民的通讯别人不得扣押、藏匿、毁弃,公民通讯、通话的内容别人不得私阅或偷听。
法条如:
1、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侵略。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或许人民法院决议,并由公安机关履行,不受拘捕。制止不合法拘禁和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或许约束公民的人身自在,制止不合法搜寻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略。制止不合法搜寻或不合法侵入公民的住所。”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在和通讯隐秘受法令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许清查刑事犯罪的需求,由公安机关或许检察机关按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略公民的通讯自在和通讯隐秘。
2、我国《顾客权益保证法》第五条规则:“经营者不得对顾客进行凌辱,诋毁,不得搜寻顾客的身体极端带着的物品,不得侵略顾客的人身自在。”第四十五条规则:“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侵略顾客人身自在的,应当中止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力。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许藏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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