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2:08
一、案情介绍
原告:王某、延边хх公司。
被告:延边хх游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游览社)、辽宁省хх游览社(以下简称辽宁游览社)。
原告王某是延边хх公司的一名职工。2006年4月11日,延边хх公司与榜首被告延边游览社签定了《吉林省出境游览合同》,游览行程为新、马、泰、港、澳十五日游,出境游览人员为包含原告王某在内的该公司职工共7人,游览费用为每人5430元。合同签定后,延边хх公司向延边游览社交纳了游览费38010元,但延边游览社因报团游览人数未抵达组团规范,遂向第二被告辽宁游览社宣布传真,要求将王某等7人转至辽宁游览社兼并组团。辽宁游览社收到传真后,赞同兼并组团,收取了延边游览社的汇款。2006年4月24日,王某等一行人员在马来西亚游览途中发作交通事故,王某腰部受伤较重,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2007年3月,原告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一起补偿残疾补偿金、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养分费、律师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合计86247元。
二、裁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延边хх公司是受原告王某的托付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规模内与榜首被告延边游览社签定了游览合同,原告王某与被告延边游览社形成了游览服务合同联系。延边游览社将王某转至第二被告辽宁游览社兼并组团今后,王某与辽宁游览社之间形成了游览服务合同联系。辽宁游览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证职责,形成王某在游览进程中身体遭受损伤,对此应承当悉数职责。被告延边游览社在将王某转至辽宁游览社兼并组团时,从中收取中介费,对因辽宁游览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证职责应负连带职责。原告王某恳求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因缺少法令依据,故不予支撑。
一审判定后,原、被告两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三、法官剖析
本案是由游客申述游览社引发的游览合同胶葛,此类胶葛跟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人们的精力文明寻求而不断上升并一再见诸报端,笔者想经过剖析此事例,讨论游览合同中存在的若干法令问题。
(一)本案的原告是否是适格主体
本案中,与延边游览社签定出境游览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原告王某地点的延边хх公司,而并非王某自己。在此类胶葛中,游客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申述讼,笔者以为答案是必定的。
究其原因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矩:“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王某尽管并非游览合同的直接签定者,但她是游览社供给游览服务的直接目标,即在游览社供给游览服务与在王某享用游览服务的进程中所发作的许多详细的权力职责均指向王某自己。本案中,王某在游览进程中,因其乘坐的大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身体损伤,作为法令所维护的权力被危害的一方,王某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联系,具有主体资格。
(二)游览社的转团问题
本案中,延边游览社因报名游览人数缺乏组团人数,在征得原告王某的书面赞同后,将其转至辽宁游览社兼并组团。笔者发现,游览社的此类做法在我国游览业中简直成为职业惯常做法。
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赞同,能够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和职责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俗称合同权力职责的归纳转让。笔者以为,游览社的上述做法能够理解为合同权力职责的归纳转让,只需这种转让不违背《合同法》第79条规矩的制止转让景象,游览社在征得游览者的赞同后能够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职责转让给其他游览社。至于游览社转团是否要经过游览者的书面赞同,国家游览局于2001年发布的《游览社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在第54条中规矩:“游览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游览者转让给其他游览社出团时,须征得游览者书面赞同。未经游览者书面赞同,私行将游览者转让给其他游览社的,转让的游览社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这一职业内部规矩,从法令规矩的逻辑结构上剖析,是一种应为形式,即我国的游览社在转团时必需要经过游览者的书面赞同。结合本案,延边游览社是游览合同的转让方,辽宁游览社是合同的受让方,因该转让已经过王某的书面赞同,故归于合法转让。
(三)游览胶葛中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本案中,原告王某以二被告违背游览合同职责为由提申述讼,从诉因上看系违约之诉。在游览进程中,游客如发作人身产业危害,能够挑选提出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而这两者之间存在许多差异,游览者应当慎重剖析违约与侵权的各种状况,并依照有利于自己诉讼的准则进行挑选。
首要,二者的统辖法院不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统辖的相关规矩,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其次,二者的举证职责不同。一般状况下,游客提起违约之诉,需证明游览社在供给游览服务进程中存在违背合同职责之处,游客如提起侵权之诉,需证明侵权人施行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相比之下,游客提起侵权之诉,其举证难度较大。
再次,补偿职责规模不同。游览合同中能够约好违约金的数额,如没有约好则依照游客因违约而遭到的实践丢失核算,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但一般状况下精力危害补偿不归入违约职责补偿规模。侵权职责补偿规模准则上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此外游客因其人格权遭受危害形成精力创伤和苦楚时,还能够提出精力危害补偿。
(四)游客的精力危害抚慰金恳求权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以为,违约职责的危害规模只限于产业上的危害补偿,不包含精力危害补偿,后者只在侵权职责系统里研讨。在司法实践中也相同如此,关于游客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精力危害抚慰金恳求一般不予支撑。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中能够找出,法官在审理例如假期游览合平等以供给精力享用和愉悦为内容的合一起,假如一方违背合同,导致显着精力上的苦楚时,支撑违约精力危害补偿恳求。对此问题,笔者以为,能否打破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矩,在追查游览社的违约职责的一起给予游客精力危害补偿,首要应区别因游览社的违约导致游客精力未得到享用和愉悦中的“精力危害”与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中的“精力危害”之内在。后者的“精力危害”危害补偿条件是,权力人的人格权遭受不合法危害,只要满意这一条件,游客才干经过提出侵权之诉来恳求得到精力危害补偿。但实践中很多存在的状况是,尽管游览社构成违约但游客的人格权并未遭受危害,如游览社单方面改动游览道路,未抵达合同中约好的意图地,使得游客的游览意图失败,未让游客抵达“精力”享用和愉悦的作用。此刻依照现有法令规矩,游客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精力危害补偿之恳求无法得到支撑。笔者以为,此处的“精力危害”是一种游客经过期望游览所要抵达的可得利益,而可得利益受我国合同法维护。因而,笔者提议,当游览社的违约行为导致游客无法取得这种可得利益,但并未形成游客人格权受损的状况下,能够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恰当考虑游客的精力危害补偿之恳求。
原告:王某、延边хх公司。
被告:延边хх游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游览社)、辽宁省хх游览社(以下简称辽宁游览社)。
原告王某是延边хх公司的一名职工。2006年4月11日,延边хх公司与榜首被告延边游览社签定了《吉林省出境游览合同》,游览行程为新、马、泰、港、澳十五日游,出境游览人员为包含原告王某在内的该公司职工共7人,游览费用为每人5430元。合同签定后,延边хх公司向延边游览社交纳了游览费38010元,但延边游览社因报团游览人数未抵达组团规范,遂向第二被告辽宁游览社宣布传真,要求将王某等7人转至辽宁游览社兼并组团。辽宁游览社收到传真后,赞同兼并组团,收取了延边游览社的汇款。2006年4月24日,王某等一行人员在马来西亚游览途中发作交通事故,王某腰部受伤较重,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2007年3月,原告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一起补偿残疾补偿金、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交通费、养分费、律师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合计86247元。
二、裁判
法院审理后以为,延边хх公司是受原告王某的托付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规模内与榜首被告延边游览社签定了游览合同,原告王某与被告延边游览社形成了游览服务合同联系。延边游览社将王某转至第二被告辽宁游览社兼并组团今后,王某与辽宁游览社之间形成了游览服务合同联系。辽宁游览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证职责,形成王某在游览进程中身体遭受损伤,对此应承当悉数职责。被告延边游览社在将王某转至辽宁游览社兼并组团时,从中收取中介费,对因辽宁游览社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证职责应负连带职责。原告王某恳求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因缺少法令依据,故不予支撑。
一审判定后,原、被告两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三、法官剖析
本案是由游客申述游览社引发的游览合同胶葛,此类胶葛跟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人们的精力文明寻求而不断上升并一再见诸报端,笔者想经过剖析此事例,讨论游览合同中存在的若干法令问题。
(一)本案的原告是否是适格主体
本案中,与延边游览社签定出境游览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原告王某地点的延边хх公司,而并非王某自己。在此类胶葛中,游客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申述讼,笔者以为答案是必定的。
究其原因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矩:“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王某尽管并非游览合同的直接签定者,但她是游览社供给游览服务的直接目标,即在游览社供给游览服务与在王某享用游览服务的进程中所发作的许多详细的权力职责均指向王某自己。本案中,王某在游览进程中,因其乘坐的大巴发作交通事故形成身体损伤,作为法令所维护的权力被危害的一方,王某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联系,具有主体资格。
(二)游览社的转团问题
本案中,延边游览社因报名游览人数缺乏组团人数,在征得原告王某的书面赞同后,将其转至辽宁游览社兼并组团。笔者发现,游览社的此类做法在我国游览业中简直成为职业惯常做法。
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赞同,能够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和职责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俗称合同权力职责的归纳转让。笔者以为,游览社的上述做法能够理解为合同权力职责的归纳转让,只需这种转让不违背《合同法》第79条规矩的制止转让景象,游览社在征得游览者的赞同后能够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职责转让给其他游览社。至于游览社转团是否要经过游览者的书面赞同,国家游览局于2001年发布的《游览社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在第54条中规矩:“游览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游览者转让给其他游览社出团时,须征得游览者书面赞同。未经游览者书面赞同,私行将游览者转让给其他游览社的,转让的游览社应当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这一职业内部规矩,从法令规矩的逻辑结构上剖析,是一种应为形式,即我国的游览社在转团时必需要经过游览者的书面赞同。结合本案,延边游览社是游览合同的转让方,辽宁游览社是合同的受让方,因该转让已经过王某的书面赞同,故归于合法转让。
(三)游览胶葛中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本案中,原告王某以二被告违背游览合同职责为由提申述讼,从诉因上看系违约之诉。在游览进程中,游客如发作人身产业危害,能够挑选提出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而这两者之间存在许多差异,游览者应当慎重剖析违约与侵权的各种状况,并依照有利于自己诉讼的准则进行挑选。
首要,二者的统辖法院不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统辖的相关规矩,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其次,二者的举证职责不同。一般状况下,游客提起违约之诉,需证明游览社在供给游览服务进程中存在违背合同职责之处,游客如提起侵权之诉,需证明侵权人施行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相比之下,游客提起侵权之诉,其举证难度较大。
再次,补偿职责规模不同。游览合同中能够约好违约金的数额,如没有约好则依照游客因违约而遭到的实践丢失核算,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但一般状况下精力危害补偿不归入违约职责补偿规模。侵权职责补偿规模准则上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此外游客因其人格权遭受危害形成精力创伤和苦楚时,还能够提出精力危害补偿。
(四)游客的精力危害抚慰金恳求权
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以为,违约职责的危害规模只限于产业上的危害补偿,不包含精力危害补偿,后者只在侵权职责系统里研讨。在司法实践中也相同如此,关于游客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精力危害抚慰金恳求一般不予支撑。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中能够找出,法官在审理例如假期游览合平等以供给精力享用和愉悦为内容的合一起,假如一方违背合同,导致显着精力上的苦楚时,支撑违约精力危害补偿恳求。对此问题,笔者以为,能否打破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矩,在追查游览社的违约职责的一起给予游客精力危害补偿,首要应区别因游览社的违约导致游客精力未得到享用和愉悦中的“精力危害”与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中的“精力危害”之内在。后者的“精力危害”危害补偿条件是,权力人的人格权遭受不合法危害,只要满意这一条件,游客才干经过提出侵权之诉来恳求得到精力危害补偿。但实践中很多存在的状况是,尽管游览社构成违约但游客的人格权并未遭受危害,如游览社单方面改动游览道路,未抵达合同中约好的意图地,使得游客的游览意图失败,未让游客抵达“精力”享用和愉悦的作用。此刻依照现有法令规矩,游客在违约之诉中提出精力危害补偿之恳求无法得到支撑。笔者以为,此处的“精力危害”是一种游客经过期望游览所要抵达的可得利益,而可得利益受我国合同法维护。因而,笔者提议,当游览社的违约行为导致游客无法取得这种可得利益,但并未形成游客人格权受损的状况下,能够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恰当考虑游客的精力危害补偿之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