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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23:00
省级劳作能力判定作业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一)判定规模 
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员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作判定委员会的劳作能力判定定论不服,在规则的期限内请求省级从头判定的; 
2.省劳作保证厅直管的根本养老保险单位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 
3.受理有关部门(组织)托付的劳作能力判定。 
(二)判定内容 
1.劳作能力判定; 
2.护理依靠程度判定; 
3.法律法规规则的其他。 
(三)判定程序 
1.判定请求 
(1)、员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定论不服的,应在规则的时限内,向省劳作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 省劳作保证厅直管的职业单位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作能力判定的,可直接向省劳作判定委员会提出判定请求。 
(2)、请求人除提交请求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依照要求填写《安徽省员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判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定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资料。 
2.判定受理 
(1)、省劳作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阅、挂号; 
(2)、省劳作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作业日内提出请求是否受理定见,并告诉请求人; 
(3)、依据请求资料,视状况确认是否调查取证; 
(4)、在劳作能力判定医疗专家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判定组(3人或3人以上奇数),对伤残员工进行劳作能力判定。 
3.专家组确诊 
(1)、由省劳作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被判定人根本状况及伤(病)情; 
(2)、专家判定组成员审阅被判定人的有关资料,并视状况作相应的临床查看; 
(3)判定专家遵从逃避的准则,依照《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判定》(GB/T16180-1996)规范或《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规范(试行)》要求,在《医疗专家组确诊报告书》中,提出本次临床确诊定见和契合规范的某条某款的定见,签名交劳作判定委员会办公室; 
(4)、必要时,劳作判定委员会能够托付具有资历的医疗组织进行确诊。 
4.委员会判定 
(1)、举行省劳作判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作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业人员介绍被判定人状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确诊报告书》中的定见; 
(2)、省劳作判定委员会成员依据被判定人的相关状况、专家成员定见和工伤方针规则,并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作出劳作能力判定定论。 
5.签发判定定论 省劳作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省劳作判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判定定论,签发《安徽省员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判定证明书》或《安徽省员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损失劳作能力程度判定证明书》。 
(四)判定时刻 依据被判定的人数状况,省劳作判定委员会办公室当令组织专家组确诊,劳作判定委员会审定准则上每季度一次。 
(五)判定要求 
1.劳作能力判定应严厉依照工伤方针和国家规范进行; 
2.与被判定人及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省劳作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省劳作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业人员及专家判定组成员应当逃避; 
3.确诊、判定定论未正式告诉当事人之前,不得将确诊、判定的状况走漏给当事人; 
4.确诊、判定定论一旦作出,判定组专家、判定委员会成员以及判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业人员对判定定论有贰言者,能够保留定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宣布与定论相反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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