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5:02所谓预先行使追偿权,是指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之前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力,尽存在于债务人破产的景象。确保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时应具有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担保追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有必要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后。这是确保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时刻要求,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之前,确保人不能够行使。
2、债务人未申报债务。《担保法》第32条将“债务人未申报债务”作为确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
3、确保人应申报确保债务。确保人追偿官僚预先完成,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报其确保债务,参与破产产业分配。
4、确保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确保人需求承当确保职责为条件,即不存在职责革除的景象。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确保职责因《担保法》规则的革除景象而革除,即便债务人未申报债务,确保人也没有必要行使预先追偿权。
只要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子之后,债务人并未向法院申报债务,需求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才能够经过向法院申报其确保债务、参与破产产业分配的方法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