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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8: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几个问题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就人民法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以下简称《判决法》)需求清晰的几个问题,告诉如下:
一、《判决法》施行前当事人依法缔结的判决协议持续有用,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奉告其向按照《判决法》组成的判决组织请求判决。当事人两边书面协议抛弃判决后,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在判决过程中,当事人请求产业保全的,一般案子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属涉外判决案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则,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有关人民法院对判决组织提交的产业保全请求应当仔细进行检查,契合法律规则的,即应依法作出产业保全的判决;如以为不契合法律规则的,应依法判决驳回请求。
三、对按照《判决法》组成的判决组织所作出的判决判决(包含涉外判决判决),当事人请求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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