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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怎样执行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22:57
离婚协议实行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须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挂号。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的规则,只要两边在实在自愿的基础上赞同离婚,并对和产业切割问题现已作出契合法令准则的处置的情况下,才准予挂号离婚。
【王女士咨询】
我本年八月与我前夫在婚姻挂号机关,其时咱们协议的内容是:我与前夫离婚,小孩随我日子,两边一起抚育,别的前夫一次性补助我5000元。现在协议达到已过两个多月,我前夫一向没按协议的约好补助我5000元,请问:我能否持该协议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律师回答】  强制实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有必要严厉依法进行。依据法令规则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实行依据的法令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能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判决中的产业部分;裁定组织的判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实行内容的决议。
你在婚姻挂号机关达到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实行的法令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须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挂号。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切割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则,只要两边在实在自愿的基础上赞同离婚,并对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问题现已作出契合法令准则的处置的情况下,才准予挂号离婚。因而经挂号部分挂号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作要求实行的问题,至于单个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到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育、产业切割反悔,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另行提申述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挂号机关达到的离婚协议,遇一方不实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而只能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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