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及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9:38
您了解离婚危害补偿吗?假如自己的权益遭到危害,该怎么办呢?假如申述需求预备哪些资料呢?关于婚姻法规则的离婚危害补偿制度,在实践事例中是怎么运用的?下面咱们就来看一个离婚危害补偿事例及解析,期望对大家能有所协助!
离婚危害补偿事例及解析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挂号成婚,原告(女方)诉称:2008年“因原告未怀上孩子的事及其他小事,两边频频地发作争持,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接近决裂。2009年4月9日,孩子出世后原告一向在娘家寓居。从2010年2月开端,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便孩子病了,被告也不来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家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决裂”,故提出离婚。其诉讼恳求之一是恳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由原告抚育,跟从原告日子”。被告(男方)提起反诉称,原告所称的“婚生儿子”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是原告与第三人生的,导致两边感情决裂的原因是原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贞职责,原告对此应负彻底职责,应向被告进行危害补偿。
【律师剖析】
一、亲子判定
《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的一个亮点便是对“亲子判定”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则,该解说在第2条规则:“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承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供给必要根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根据又回绝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恳求承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建议建立。当事人一方申述恳求承认亲子关系,并供给必要根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根据又回绝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恳求承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建议建立。”假如本案被告向法庭供给了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必要根据,原告回绝做亲子判定,则法院能够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二、法律规则之缺乏
关于离婚危害补偿,《婚姻法》第46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婚姻法》的规则是不周延的,其罗列的四种差错不能包括一切对婚姻当事人形成严峻损伤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比方本案中婚外生子的状况就未包含在《婚姻法》规则的范围内。如此一来,法院的判定原告补偿被告的危害就失去了直接的详细的法律根据,好像只能根据侵权法的一般法理进行处理。
【判定成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于小孩出世后,一向带着小孩在娘家寓居至申述之日。2010年1月份,被告爸爸妈妈发觉孙子不象其儿子,因而对孙子的身份发生置疑,这以后让儿子向媳妇提出做亲子判定,但原告不赞同做亲子判定,并随后向法院申述离婚。经多方曲折,原告终究赞同做亲子判定。判定成果表明:小孩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最终,法院判定:赞同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育;并判令原告补偿被告为小孩付出的出世费、医疗费、保姆费、抚育费和亲子判定费等3万余元,补偿被告离婚精力危害费15000元。一审判定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危害补偿事例及解析
原、被告于2006年12月挂号成婚,原告(女方)诉称:2008年“因原告未怀上孩子的事及其他小事,两边频频地发作争持,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接近决裂。2009年4月9日,孩子出世后原告一向在娘家寓居。从2010年2月开端,被告对原告和孩子很冷淡,即便孩子病了,被告也不来看望。原告和被告已分家两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决裂”,故提出离婚。其诉讼恳求之一是恳求法院判令“婚生儿子由原告抚育,跟从原告日子”。被告(男方)提起反诉称,原告所称的“婚生儿子”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是原告与第三人生的,导致两边感情决裂的原因是原告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贞职责,原告对此应负彻底职责,应向被告进行危害补偿。
【律师剖析】
一、亲子判定
《婚姻法司法解说三》的一个亮点便是对“亲子判定”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则,该解说在第2条规则:“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承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供给必要根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根据又回绝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恳求承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建议建立。当事人一方申述恳求承认亲子关系,并供给必要根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根据又回绝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恳求承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建议建立。”假如本案被告向法庭供给了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必要根据,原告回绝做亲子判定,则法院能够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二、法律规则之缺乏
关于离婚危害补偿,《婚姻法》第46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见,《婚姻法》的规则是不周延的,其罗列的四种差错不能包括一切对婚姻当事人形成严峻损伤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比方本案中婚外生子的状况就未包含在《婚姻法》规则的范围内。如此一来,法院的判定原告补偿被告的危害就失去了直接的详细的法律根据,好像只能根据侵权法的一般法理进行处理。
【判定成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于小孩出世后,一向带着小孩在娘家寓居至申述之日。2010年1月份,被告爸爸妈妈发觉孙子不象其儿子,因而对孙子的身份发生置疑,这以后让儿子向媳妇提出做亲子判定,但原告不赞同做亲子判定,并随后向法院申述离婚。经多方曲折,原告终究赞同做亲子判定。判定成果表明:小孩不是被告的亲生儿子。最终,法院判定:赞同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育;并判令原告补偿被告为小孩付出的出世费、医疗费、保姆费、抚育费和亲子判定费等3万余元,补偿被告离婚精力危害费15000元。一审判定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