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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可以生育二胎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23:18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夫妻两边提出请求,经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检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省或许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判定组织判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许再婚前两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许依法判定子女随前爱人,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三)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四)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组织判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夫妻两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六)省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特别景象。 
发起农村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两边在女方怀孕前提出请求,经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核定组织,发给生育服务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存案。农村居民离婚或许丧偶后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许再婚前两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许依法判定子女随前爱人,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夫妻两边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由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则的程序核定组织。
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农村居民,夫妻两边或许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能够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两边提出请求,经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检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的城镇居民,夫妻两边或许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能够按照前款规则的程序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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