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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07:29

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是指违背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不合法运送、带着、邮递国家制止进出口的兵器、弹药、核资料、假币、宝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宝贵金属以外的货品、物品进出境,偷逃应交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品、物品应当交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纳税的税额。私运货品、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私运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核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私运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则以外的货品、物品的,依据情节轻重,别离按照下列规则处分:
(一)私运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峻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则处分。
(二)私运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三)私运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屡次私运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私运货品、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分。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私运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则以外的货品、物品的,依据情节轻重,别离按照下列规则处分:
“(一)私运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许一年内曾因私运被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后又私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私运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私运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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